发布部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7]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连云港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0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劳动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调配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3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检查重点
全市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和落实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使用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整治非法用工单位,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三)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设立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杜绝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深入第一线认真开展清查和整治,充分发动和依靠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基层组织力量和监察网格化管理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五、落实责任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企业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登记注册关,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单位。
(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七)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民政部门: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九)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六、组织领导
市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研究制定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各县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从7月1日起,各县区、各部门要每10天(每月9、19、29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里将适时进行通报。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连云港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施 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家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以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公方才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雷生保 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虎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超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 方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守伦 连云港工商局副局长
董年科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唐善娥 市总工会副主席
薛抗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薛抗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7]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连云港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0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劳动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调配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7月11日至8月20日)。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3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检查重点
全市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和落实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使用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整治非法用工单位,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外来务工人员、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外来务工人员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三)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设立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杜绝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深入第一线认真开展清查和整治,充分发动和依靠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基层组织力量和监察网格化管理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五、落实责任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企业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登记注册关,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砖瓦厂、采石场、石子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单位。
(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七)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民政部门: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九)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及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六、组织领导
市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研究制定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各县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从7月1日起,各县区、各部门要每10天(每月9、19、29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里将适时进行通报。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连云港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施 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家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以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公方才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雷生保 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虎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超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 方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守伦 连云港工商局副局长
董年科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唐善娥 市总工会副主席
薛抗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薛抗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