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8: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函[2007]5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黄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最近,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9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7月至2007年8月,集中力量在全市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主要对象。全市所有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二)整治重点。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主要目标。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四)主要内容。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保缴费、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紧急动员起来,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宣传政策,开展人员培训,作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
(二)清查整治阶段(7月15日―8月15日)。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境内所有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小作坊逐户进行清查,并认真填报《“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做到不掉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并切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违规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
(三)检查督办阶段(8月1日―8月10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办)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办。全市专项行动实行旬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10日、20 日、30日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报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整改阶段(8月10日―8月20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办法,建立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要认真总结,并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汇总表》和《“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分户表,详见附件2、附件3)于8月19日前一并报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黄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劳动、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安监、工商和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计划,统一行动。在专项行动中,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成以劳动保障监察牵头,劳动工资、就业、社会保险等机构参加的工作专班,对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用工人数、用工来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整改处理情况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及时救助。
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及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调查摸底,全面排查。对全市“四小企业”全面摸底排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劳动用工情况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造册登记,作好台账记录工作。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责令改正。对有合法资格的单位,督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对严重超时加班、拖欠工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非法使用童工等严重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专项行动,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帮助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正常的渠道求职,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抓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对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六)建章建制,维护权益。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无合法证照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在乡镇和社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面。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协调,总结通报。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专项行动结束后,将予以总结通报。

附件1:黄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周蔚芬副市长
副组长:乔昌禄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伏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杨自力市公安局副局长
汤学胜市监察局副局长
柯其宏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显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文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天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曹淑明市总工会副主席
姜 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文侠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文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四小企业”用工情况检查表


用人单位

名称



地 址



工商登记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工情况

职工总数(人)



参加社会

保险情况

养老保险(人)













城镇职工(人)



失业保险(人)



农民工

本地(人)



医疗保险(人)



外地(人)



工伤保险(人)



生育保险(人)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人)



工资支付

时间

按月支付□按月支付□按年支付□

拖欠工资

人数(人)



拖欠工资

(万元)



存在主要

问题



处理情况




附件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地区

检查单位(个)

检查涉及人数(人)

督促补签劳动合同(人)

督促
参加

社会
保险

(人)

督促
补发

工资(万元)

清退

童工

(人)

取缔非法单位(人)

解救农民工(人)

行政处罚(起)

行政拘留(人)

党纪

政纪

处分

(人)

总计























乡(镇街办)























乡(镇街办)























乡(镇街办)























乡(镇街办)























乡(镇街办)























乡(镇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