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律师回答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