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20年07月06日23:29:18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