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社会团体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2020年07月16日03:25:24

律师回答

《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基金会)、专业团体(如律师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社会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包括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来源有:(一)成员的出资;(二)成员缴纳的会费;(三)国家拨付的资产和补助;(四)接受捐赠的财产;(五)社会团体积累的财产等。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对其依法所有的财产,享有合法的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破坏和任意调拨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财产。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征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社会团体财产的,该社会团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