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2:35:4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认为本部门行政执法因其他部门受到不利影响的;
(三)联合执法过程中因执法配合发生争议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它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请求协调事项、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本着合法、准确、可行的原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依法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30日内,应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协调,作出处理。对法律已经明确,并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争议,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过程中,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明确或作出解释的,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报请有解释权的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以法律为准绳;
(二)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三)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理;
(四)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办理;
(五)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以宪法原则和有关政策为依据;
(六)协调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的依据要充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收到处理决定后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向监察部门提出建议,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