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2020年07月20日13:37: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政发[2009]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2年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县政府法制办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办理。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检查,县政府法制办核实,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办理补办手续,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县政府法制办,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