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2020年07月08日18:46: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ZHANGYANCHUNLAW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03号络克时代中心B座1802室
负责人:张艳春
二、批准《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519。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