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3:32:4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甬党〔2006〕17号)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近日,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要求,切实承担起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责任,努力完成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推进“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各单位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和“五五”规划工作总结、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单位在文件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

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宁波市委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开展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普法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是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担负着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普法办的指导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
一、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指示和部署要求。
(二)审议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落实。
(三)研究、决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大事项和活动,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落实。
(四)研究、决定提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市普法办或基层普法办(及相应机构)关于全市或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市普法办提交的重要工作和事项。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工作和事项。
二、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和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工作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二)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的筹备、组织、协调和领导讲话、会议文件材料的起草拟制。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市管干部和市级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培训、考试测试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市普法讲师团和普法联络员工作,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骨干;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材、宣传资料、简报刊物和经验汇编的编印、征订工作;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指导全市法制新闻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完成省普法办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带头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部署要求。
(二)参加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召开的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
(三)参与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和体制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提出开展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研究制订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
(四)参与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及活动;加强对本单位(部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总结和考核验收工作。
(五)确定本单位(部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信息联络员,重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信息、做法经验和理论研讨成果的报送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委办公厅
1、负责领导小组和普法办提请市委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提请市委制定出台的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文件的联系协调工作。
2、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署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3、做好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宁波”考核内容。
4、做好其他需要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的工作,促进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二)市人大内司委
1、负责领导小组及普法办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联系协调工作;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有关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法规的准备、协调和服务工作。
2、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决定。
3、组织实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做好市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4、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
1、负责领导小组及普法办提请市政府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提请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文件的协调办理工作。
2、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3、做好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市政府相关考核内容的推动促进工作。
4、结合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学习会,组织举办市政府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和讲座。
(四)市政协社法委
1、负责领导小组及普法办提请市政协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联系协调工作。
2、组织市政协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题调研,及时向市政协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和助手。
3、指导、检查和督促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定期组织市政协委员开展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评议等协调服务工作。
(五)市纪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对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2、指导和配合、协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检查基层组织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六)市委政法委
1、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政法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反邪教、禁毒、维稳和综治等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平安宁波”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2、组织、指导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法制副校长进行培训,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考核内容。
3、加强全市政法干警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政法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制学习培训等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
(七)宁波军分区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部队官兵的法律素质。
2、开展国防法、兵役法等有关国防建设的部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养国防精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3、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相关法制宣传教育。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公正司法,通过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对涉诉单位、当事人和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法律信仰,崇尚法律精神。
2、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知识专业学习培训,提高法官执法水平。
3、面向社会开展宪法、基本法律和重要法律法规、法律诉讼程序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九)市检察院
1、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通过案件立案、调查、侦查和法律监督等检察工作活动,对涉检单位、当事人和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
2、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知识专业学习培训,提高检察官执法水平。
3、面向社会开展宪法、基本法律和重要法律法规、检察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十)市委组织部
1、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察了解,并列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2、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把法制教育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3、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党员干部法制学习和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十一)市委宣传部
1、宣传贯彻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计划,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
3、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新闻单位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报道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成果经验和先进典型;参与市普法办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
(十二)市委农办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3、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三)市委政策研究室
1、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做法经验,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
2、组织本单位(部门、系统)实施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市直机关工委
1、制定市直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法制学习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所辖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直机关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党员干部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内容,并抓好组织实施。
3、配合协助市普法办组织开展市直机关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及有关作业、考试、考核工作。
(十五)市委党校
1、指导、检查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干部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学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学员学习培训情况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3、加强党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和课程建设,配合、协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
(十六)市发改委
1、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衔接和全面均衡发展。
2、开展有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市经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2、负责所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所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开展有关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十八)市教育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依法治校工作。
3、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师资培训、创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十九)市公安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刑法等法制宣传教育。
2、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公安干警进行各类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结合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打击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面向社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十)市民政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民政相关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村(居)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市司法局
1、承担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管和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教育工作。
2、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各类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开展监狱、劳教、律师、公证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
(二十二)市财税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任职前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试。
2、开展有关财税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审定和核拨市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指导和督查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和落实本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三)市人事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教育列入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有关行政学院(校)、培训机构开展法制教育培训。
2、把法律素质考核结果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晋升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能力。
3、开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制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2、指导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
3、加强特殊用工、女职工保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以法治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五)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和企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法制宣传教育。
3、依法开展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监察及治理工作。
(二十六)市建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城市规划、建设行业等部门法律法规法的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面向建筑企业和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法律素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指导和督促、检查工程建设(筑)、房地产开发和勘察设计咨询等机构、企业开展诚信守法经营及法治创建活动。
(二十七)市交通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道路、航运等交通行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开展交通行业专项治理活动,推动交通管理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交通行业诚信守法经营及法治创建活动。
(二十八)市农业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二十九)市贸易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商贸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商贸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三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指导并负责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队伍及资源的建设管理,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和图书、报刊出版发行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示范性、导向性的法制文化艺术宣传教育活动。
(三十一)市卫生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和医疗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服务及法治创建活动,依法开展行业专项治理。
(三十二)市人口计生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人口计生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和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三十三)市审计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审计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三十四)市环保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环保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环保法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依法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治理活动。
(三十五)市工商局
1、组织、指导和督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及有关行业协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和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法律素质。
2、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企业注册、申报、年检等工作活动开展面向工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开展商标、广告等专项治理活动。
(三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食品、药品生产和监督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推进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治理活动。
(三十七)市法制办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政府行政管理等综合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将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
3、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推动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十八)市信访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2、组织开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针对群体性事件、缠访闹访等现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九)市安监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2、开展安全生产等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安全防范重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诚信守法经营和法治创建活动。
3、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
(四十)市国家安全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干警法律素质。
2、开展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加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四十一)宁波海事法院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执法水平。
2、公正司法,通过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海事司法活动对涉诉单位、当事人和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面向社会开展宪法、基本法律和海事等重要法律法规、法律诉讼程序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十二)市总工会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工会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
2、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3、开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十三)团市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团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青联、学联等青年群众团体,配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青少年法律志愿者队伍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
3、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十四)市妇联
1、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妇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法制宣传教育。
2、结合妇女儿童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十五)宁波日报社
1、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类栏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培训。
2、办好法制宣传教育专栏,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作活动、重大事件案例、先进典型事例和成果经验。
(四十六)宁波电视台
1、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类栏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培训。
2、办好法制类专栏和节目,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作活动、重大事件案例、先进典型事例和成果经验。
(四十七)宁波电台
1、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类栏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培训。
2、办好法制类专栏和节目,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作活动、重大事件案例、先进典型事例和成果经验。
(四十八)宁波网
1、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本单位(部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制类栏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学习培训。
2、办好法制类专栏和节目,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作活动、重大事件案例、先进典型事例和成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