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5日21:41:3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责
梳理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1)各级政府;(2)政府各工作部门;(3)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4)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5)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的范围:(1)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地方性法规、省(市)政府规章。(2)执法职责,即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职责。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检测检验检疫等行政权限。
梳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按照“条块结合、自上而下、上下衔接”的原则,市和区(市)同步开始,分批完成。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的“三定”规定,要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2月底前、各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的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分解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分解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或增加行政执法权限,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期限明确。每一项行政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不同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分解和确定责任要具体,可以采取责任状或者责任书的形式。
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前、各区市要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检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市、区(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1)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规范;(2)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3)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4)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5)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6)其他应当评议考核的内容。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从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列入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
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目标绩效考核评优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以及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实施违法或者执法不当依法依纪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行政机关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并于2006年1月底前将机构成立情况及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5913211)。
市政府将于2006年8月对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2006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