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推动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推动“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教育、管理、监督、制约、惩戒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总体工作之中,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当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接受检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有关机关单位要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制定并落实监督措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干预上述经济活动。
四、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综合及宏观指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加强与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的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制度,联合开展预防活动,推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和整体合力的形成;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培养、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典型;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及其它有关工作。
五、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发挥打击犯罪的威慑作用;应当结合办案,依法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积极整改。
六、检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重视举报工作,对举报内容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查处理。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当认真严肃的依法处理。
七、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创造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实践。
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适时听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抓紧制定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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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推动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推动“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教育、管理、监督、制约、惩戒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总体工作之中,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当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接受检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有关机关单位要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制定并落实监督措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干预上述经济活动。
四、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综合及宏观指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调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加强与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的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制度,联合开展预防活动,推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和整体合力的形成;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培养、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典型;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及其它有关工作。
五、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发挥打击犯罪的威慑作用;应当结合办案,依法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积极整改。
六、检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重视举报工作,对举报内容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查处理。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当认真严肃的依法处理。
七、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创造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实践。
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适时听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抓紧制定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