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02:48:5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市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审批和公告。 
二、我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申请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机关,必须报送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必要性、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报告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 
三、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受理成立执法队伍申请后,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市政府将在市政府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六、在2001年机构改革后,我市行政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必须向市政府申请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执法。申请公告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