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20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市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审批和公告。
二、我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申请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机关,必须报送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必要性、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报告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
三、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受理成立执法队伍申请后,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市政府将在市政府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六、在2001年机构改革后,我市行政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必须向市政府申请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执法。申请公告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九日
发布文号: 珠府[20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市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审批和公告。
二、我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申请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机关,必须报送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必要性、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报告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
三、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受理成立执法队伍申请后,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市政府将在市政府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六、在2001年机构改革后,我市行政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必须向市政府申请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执法。申请公告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