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06:32: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02]28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济政[2002]2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准,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要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重点解决好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二、认真按照国办发[2000]63号、鲁政办发[2001]2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复函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城市管理实际,抓紧实施试点工作方案。要广泛借鉴外地城市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管理科学、执法规范、运转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体制,为推动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创造经验。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协调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界定、经费来源等方面,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要求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章丘市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 
 
 
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2002]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鲁府法字[2002]5号)、《关于在章丘市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鲁府法字[2001]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济南市(含济南市所辖的章丘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济南市市辖区、章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济南市辖区、章丘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请你们接到本复函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本复函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