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纪律的规定(试行)

2020年07月22日13:3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干警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司法行政干警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行政干警在工作时间以外,要遵纪守法,慎重交友,自觉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

二、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国家秘密。

三、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准担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兼任职务。

四、不准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或参与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不准经过非法途径插手各种经济纠纷;不准利用职务影响或工作之便,为单位或个人追款,从中索取好处。

五、严禁着警服和司法服装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六、严禁接受色情陪侍、非医疗性异性按摩等不健康活动;严禁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接受免费旅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严禁参与赌博等活动。

七、严禁非司机开车和酒后驾车,不经领导批准不准动用公车办私事。

八、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全系统司法行政干警。各区县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工作管理局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定补充规定,报市司法局纪委备案。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