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2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性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法庭科学研究所对非法院系统委托性刑事技术鉴定和法医学检验鉴定参照省物价局川价函(1991)151号文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2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性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法庭科学研究所对非法院系统委托性刑事技术鉴定和法医学检验鉴定参照省物价局川价函(1991)151号文执行,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