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的四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请吃喝或娱乐活动,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钱物,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三条 政法干警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政法干警违反禁令骂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五条 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没收经营所得并予以辞退。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执行。
第七条 政法干警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四条禁令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政法干警中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四条禁令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有严重失职错误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的四条禁令的贯彻落实,促进我省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请吃喝或娱乐活动,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消费总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接受两次(含两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友、律师钱物,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三条 政法干警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政法干警违反禁令骂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五条 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没收经营所得并予以辞退。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行政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执行。
第七条 政法干警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四条禁令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政法干警中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四条禁令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政法干警违反四条禁令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有严重失职错误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