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3:08:4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管理,对于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表彰活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项活动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搞好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审批,依法监督,对在行政评选表彰活动中不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坚持评选条件、擅自扩大评选范围和增加表彰数额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关于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管理,切实解决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充分发挥表彰活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辽政发(1997)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种类和荣誉称号名称
根据表彰活动的内容、参评范围和对象,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分为3种:
(一)以省政府名义对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或对在某项全省性中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的表彰活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在其荣誉称号前冠以“辽宁省”字样,并明确表彰内容,如“辽宁省××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二)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对所辖系统全面工作开展的有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评选表彰活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在其荣誉称号前除冠以“辽宁省”字样外,还要冠以系统名称,如“辽宁省××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三)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对所辖系统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有部分人员参与的系统专项性表彰活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在其荣誉称号前除冠以“辽宁省××系统”字样外,还冠以专项工作名称,如“辽宁省××系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根据特殊情况确需授予集体或个人其他荣誉称号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省政府确定;省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辽宁省××家”的荣誉称号,只有省委、省政府有权授予,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授予此类荣誉称号。

二、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范围和周期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评选表彰活动,根据需要既可以在某一系统内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进行,还可以组织中直驻省单位参加。此类表彰活动除辽政发(1997)1号文件规定的外,每4年或4年以上进行一次。
省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综合性、专项性评选表彰活动应限制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此类表彰活动每3年或3年以上进行一次。对在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或其他突发事件中以及某项全省性中心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根据需要由主办部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及时进行表彰。

三、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程序和原则
凡省政府工作部门拟开展的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应严格执行计划申报、审批、评选和备案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人事厅申报评选表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奖励办法、表彰人数、表彰时间、所需经费等,并填写《辽宁省开展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计划申报表》一式3份,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于本年度3月份统一下达年度表彰活动计划,各单位可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中拟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包括单项杯竞赛),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工作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活动的,其表彰的人员不得享受有关待遇,同时要追究主办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成立包括有关部门参加的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协调、制定方案和评审等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基层单位要本着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采取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下而上层层筛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的方法确定拟表彰对象。
(三)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填写《辽宁省××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辽宁省××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审批表》所规定的内容逐级上报审批。各市推荐以省政府名义表彰或由省人事厅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评选表彰活动的人选,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备案。
(四)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掌握条件要严,质量要高,数量要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表彰数额和各类人员占受表彰人员总数的比例,重点表彰基层一线人员(厅、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使评选出的集体和个人在本地区、本单位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四、全省性行政评选表彰的奖励标准和受表彰人员的待遇
(一)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受表彰的集体,一般只颁发荣誉奖;对受表彰的个人,除颁发荣誉奖外,还可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奖品。奖牌、奖状、奖章或证书的式样、规格和质地标准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计和监制。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省政府确定奖励标准;以省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无论是由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其奖金或奖品的数额都不得超过省人事部门统一掌握的标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也不得任意扩大发奖范围或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二)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本意见下发前受到省政府(省人委、省革委会)表彰的先进个人应享受的待遇,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受表彰人员(含受到系统专项性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荣誉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编号。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命行政职务、奖励晋升工资、确定退休待遇等需审核受奖情况时,均以统一标准和编号的荣誉证书为准。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受表彰人员的管理,勉励他们再接再厉、努力进取。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收回奖章和荣誉证书并撤销其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的撤销按照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办理。必要时,授予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