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1998]60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请示》(黑价研字[1998]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两个文件属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在全国执行的法律效力,各地应执行这两个文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 五条第(九)款中,又重申了刑事案件物品估价应按照计办[1997]8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能和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154号)明确指出: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按照计办[1997]80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组织不能代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也无权代替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价格鉴定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1998]60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请示》(黑价研字[1998]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两个文件属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在全国执行的法律效力,各地应执行这两个文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 五条第(九)款中,又重申了刑事案件物品估价应按照计办[1997]8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能和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154号)明确指出: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按照计办[1997]80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组织不能代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也无权代替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价格鉴定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