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12]00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第2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过计量认证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分首次考核、复核和日常考核。
首次考核及复核内容包括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料审核和现场技术考核。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考核。
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技术考核工作。专家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健康状况良好。
第六条市卫生局聘任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市卫生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卫生局组织遴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专家。
专家库专家聘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公示考核程序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申请考核。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参加考核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申请考核。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首次考核及复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三)计量认证相关证书及批准的计量认证能力附表;
(四)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评价、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服务能力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材料;
(七)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九条市卫生局应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通知其补齐材料。
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成立考核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应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考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卫生局。
首次考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复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应当将以下信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一)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需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考核。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需要对增加项目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组织对经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工作开展日常考核。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考核过程中不得收取被考核机构费用,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每年应当申请专项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上海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1、要求用水笔正楷或打印一式三份认真填写。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考核申请表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项目清单
附件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场所、工作条件。
(三)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与机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应具备附录2中的检验能力的80%以上,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可以分包给经过考核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分包项目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20%,分包的样品数量也不得样品总数量的20%,具备能力的项目不可以分包。
二、人员条件
(一)应有与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有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人员指公共卫生、环境工程、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的人员。
(四)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有经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小于5人,至少包括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
(一)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应当具有申请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并有唯一性标识明确其状态;自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当自行编制校验规程,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五)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档案齐全,其内容至少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及其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四、其他条件
(一)应建立用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样品的完整性。
(二)应建立样品的唯一性标识系统。
(三)检验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并编制有检验方法细则,样品制备和数据处理等作业指导书。对检验方法的偏离应满足程序文件的规定。
(四)应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的,应建立有效的隔离措施。
(五)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验结果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六)实验室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并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微生物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七)应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储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
(八)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检验结果能溯源;原始记录应实时记录,更改符合程序规定。
(九)检测、评价报告信息完整,编制、审核、批准、分发、保存以及更改符合程序文件规定,保证数据、结果和结论准确、客观、真实。
(十)应建立档案管理程序,评价工作相关档案保存20年以上,检测工作相关档案保存3年以上。
(十一)应有与所开展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录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附录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检验项目要求
附录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二)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三)
附录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检验项目要求
附件3: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
一、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制定本规范。
二、专家组组成
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市卫生局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三、现场考核程序
1、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基本情况;
2、专家组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考核组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表》(见附录)实施现场技术考核。
3、判定标准
每小项的技术考核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用“y”表示,不通过的用“n”表示,并说明原因。
评价机构有八项以上不通过时,为现场技术考核不合格;检测机构有五项以上不通过时,为现场技术考核不合格。
带*为必备项,一项不通过的,即为现场技术考核不合格。
4、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审核
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将现场技术考核资料送市卫生局审核。
四、现场技术考核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如下: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考核通知单
2. 现场技术考核日程表
3.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表
4. 现场技术考核签到表
5. 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6. 被考核机构汇报材料
附录: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表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12]00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第2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过计量认证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分首次考核、复核和日常考核。
首次考核及复核内容包括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料审核和现场技术考核。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开展的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能力和质量的考核。
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技术考核工作。专家库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组成: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健康状况良好。
第六条市卫生局聘任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市卫生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卫生局组织遴选,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为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专家。
专家库专家聘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公示考核程序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申请考核。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参加考核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申请考核。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首次考核及复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三)计量认证相关证书及批准的计量认证能力附表;
(四)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评价、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服务能力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材料;
(七)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九条市卫生局应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通知其补齐材料。
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成立考核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应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考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卫生局。
首次考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复核的,市卫生局根据资料审核结果、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日常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应当将以下信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
(一)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二)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其他需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考核。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检测、评价项目的,需要对增加项目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组织对经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服务工作开展日常考核。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考核过程中不得收取被考核机构费用,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每年应当申请专项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上海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1、要求用水笔正楷或打印一式三份认真填写。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考核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申请机构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
联系人 | | 职 务 | 电 话 | | ||||||
申请公共 场所技术 服务项目 考核内容 | (一)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三)公共场所日常检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检测 (五)公共场所涉及生活饮用水检测 | |||||||||
所附资料清单 |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或者法人授权资格证明材料; (三)计量认证相关证书及批准的计量认证能力附表; (四)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六)评价、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服务能力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材料; (七)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八)市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
申请理由: |
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公章)(签章) 年月 日 |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称/职务 | 从事专业 | 专业工作年限 |
| ||||||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用途 | 数量 | 溯源方式 | 状态 |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项目清单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标准 | 限制范围 |
附件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场所、工作条件。
(三)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与机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应具备附录2中的检验能力的80%以上,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可以分包给经过考核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分包项目不得超过总项目数的20%,分包的样品数量也不得样品总数量的20%,具备能力的项目不可以分包。
二、人员条件
(一)应有与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二)有关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人员指公共卫生、环境工程、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的人员。
(四)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有经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小于5人,至少包括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0%。。
(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总人数的20%。
三、仪器设备
(一)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申请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应当具有申请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量值溯源计划,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并有唯一性标识明确其状态;自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当自行编制校验规程,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五)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档案齐全,其内容至少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及其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四、其他条件
(一)应建立用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样品的完整性。
(二)应建立样品的唯一性标识系统。
(三)检验方法应当采用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并编制有检验方法细则,样品制备和数据处理等作业指导书。对检验方法的偏离应满足程序文件的规定。
(四)应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的,应建立有效的隔离措施。
(五)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验结果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六)实验室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并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微生物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七)应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储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
(八)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检验结果能溯源;原始记录应实时记录,更改符合程序规定。
(九)检测、评价报告信息完整,编制、审核、批准、分发、保存以及更改符合程序文件规定,保证数据、结果和结论准确、客观、真实。
(十)应建立档案管理程序,评价工作相关档案保存20年以上,检测工作相关档案保存3年以上。
(十一)应有与所开展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附录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附录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检验项目要求
附录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
项目 | 仪器设备 | 规格 |
公共场所日常检测 | 真菌检验实验室 | |
高压蒸汽灭菌器 | ||
干热灭菌器 | ||
恒温培养箱 | 36 ℃±1 ℃ | |
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 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 | |
普通冰箱 | | |
低温冰箱 | | |
离心机 | | |
放大镜 | | |
普通光学显微镜 | | |
革兰氏染色用有关器材 | | |
ph计 | ±0.1ph | |
滤器、滤膜 | 滤膜孔径0.45μm | |
分析天平 | 精度0.0001 g | |
去湿机 | | |
温度计 | 测量精度±0.5 ℃ | |
通风干湿表 | 测量精度±3%,测量范围10%~100%rh | |
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 | 最低检测指读数不应大于0.05m/s,测量精度在0.05~2 m/s范围内,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0% | |
空盒气压表(或精密空盒气压表) | 灵敏度为0.5hpa、精度为±2 hpa、±1.2 hpa(精密空盒气压表) | |
多功能辐射热计 | 分辨率为±0.01kw/m2,测量精度在测量范围内,测量误差不大于±5%,测量范围0~10 kw/m2 | |
直尺 | 最小刻度为1mm | |
照度计 | 量程下限不大于1lx,上限在5000lx | |
声级计 | 性能符合gbz/t 189.8-2007要求 | |
一氧化碳不分光红外气体分析仪 | 性能符合gb/t18204.23要求 | |
二氧化碳不分光红外气体分析仪 | 性能符合gb/t18204.24要求 | |
气相色谱仪 | 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 |
空气采样器(4个以上) | 流量在0~2l/min,流量稳定,误差小于5% | |
流量计 | 非转子型流量计 | |
大型气泡吸收管(10个以上) | ||
多孔玻板吸收管(10个以上) | ||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
便携式pm10直读仪器 |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 ± 0.5) mm,sg=1.5 ± 0.1的要求 | |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 ||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 ||
检测仪器测定范围0.01 mg/m3~10 mg/m3 | ||
便携式余氯检测仪 | ||
浊度仪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二)
项目 | 仪器设备 | 规格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检测 | 真菌检验实验室 | |
恒温培养箱 | 36 ℃±1 ℃ | |
高压蒸汽灭菌器 | | |
厌氧培养装置 | | |
普通冰箱 | | |
低温冰箱 | | |
紫外灯 | 波长360 nm±2 nm | |
涡旋振荡器 | 可达200rpm以上 | |
蠕动棒 | | |
离心机 | | |
滤器、滤膜 | 滤膜孔径0.22 μm~0.45 μm | |
恒温水浴 | | |
普通光学显微镜 | | |
荧光显微镜 | | |
体式镜 | | |
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3个以上) | 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 | |
标准皮托管(皮托管法) | kp=0.99±0.01,或s型皮托管 kp=0.84±0.01 | |
微压计 | 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pa | |
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 |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 |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 |
便携式pm10直读仪器 |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 ± 0.5) mm,sg=1.5 ± 0.1的要求 | |
检测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 ||
检测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不应大于25% | ||
检测仪器测定范围0.01 mg/m3~10 mg/m3 | ||
分析天平 | 精度0.0001 g | |
恒温箱 | 可达到105°c | |
干燥器 | | |
定量采样机器人 | 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附录m要求 | |
人工采样工具 | 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附录g要求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三)
项目 | 仪器设备 | 规格 |
公共场所涉及生活饮用水检测 | 恒温培养箱 | 36 ℃±1 ℃, 42 ℃±1 ℃, |
恒温水浴 | 44.5 ℃±0.5 ℃ | |
鼓风式恒温干燥箱 | | |
高压蒸汽灭菌器 | ||
干热灭菌器 | ||
普通冰箱 | ||
低温冰箱 | | |
离心机 | | |
电磁搅拌器 | | |
放大镜 | | |
普通光学显微镜 | | |
革兰氏染色用有关器材 | | |
紫外灯 | 波长360 nm±2 nm | |
ph计 | ±0.1ph | |
滤器、滤膜 | 滤膜孔径0.45μm | |
分析天平 | 精度0.0001 g | |
便携式余氯检测仪 | | |
臭氧测定仪 | | |
浊度仪 | ||
滴定管 | 10ml, 25ml | |
分析天平 | 精度0.0001 g | |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 | ||
原子荧光仪 | ||
测汞仪 | ||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 ||
离子色谱仪(或离子计) | ||
气相色谱仪(顶空装置) | 配ecd检测器 |
附录2: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检验项目要求
公共场所日常检测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检测 | 公共场所涉及生活饮用水检测(二次供水) |
细菌总数(空气) | 冷却水和冷凝水嗜肺军团菌 | 总大肠菌群 |
细菌总数(茶具) | 新风量 | 耐热大肠菌群 |
大肠菌群(茶具) |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 | 大肠埃希氏菌 |
细菌总数(毛巾、床上卧具) | 送风中细菌总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毛巾、床上卧具) | 送风中真菌总数 | 砷 |
大肠菌群(理发用具) | 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 | 镉 |
金黄色葡萄球菌(理发用具) |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 铬(六价) |
霉菌和酵母菌(拖鞋) | 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 | 铅 |
细菌总数(游泳池水) | 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 | 汞 |
大肠菌群(游泳池水) | 硒 | |
细菌总数(浴盆、脸(脚)盆) | 氰化物 | |
大肠菌群(浴盆、脸(脚)盆) | 氟化物 | |
空气温度 | 硝酸盐 | |
空气湿度 | 三氯甲烷 | |
风速 | 四氯化碳 | |
气压 | 溴酸盐 | |
辐射热 | 甲醛 | |
新风量 | 亚氯酸盐 | |
室内换气率 | 氯酸盐 | |
采光系数 | 色度 | |
照度 | 浑浊度 | |
噪声 | 嗅和味 | |
一氧化碳 | 肉眼可见物 | |
二氧化碳 | ph | |
氨 | 铝 | |
甲醛 | 铁 | |
臭氧 | 锰 | |
游泳水温度 | 铜 | |
游泳水尿素 | 锌 | |
可吸入颗粒物 | 氯化物 | |
水温(浴室) | 硫酸盐 | |
浴池水浑浊度 | 溶解性总固体 | |
池水ph值 | 总硬度 | |
池水游离性余氯 | 耗氧量 | |
挥发酚类 |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 ||
游离性余氯 | ||
总氯 | ||
臭氧 | ||
二氧化氯 |
附件3: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规范
一、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制定本规范。
二、专家组组成
市卫生局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技术考核。市卫生局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三、现场考核程序
1、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基本情况;
2、专家组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考核组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表》(见附录)实施现场技术考核。
3、判定标准
每小项的技术考核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用“y”表示,不通过的用“n”表示,并说明原因。
评价机构有八项以上不通过时,为现场技术考核不合格;检测机构有五项以上不通过时,为现场技术考核不合格。
带*为必备项,一项不通过的,即为现场技术考核不合格。
4、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审核
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将现场技术考核资料送市卫生局审核。
四、现场技术考核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清单如下: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考核通知单
2. 现场技术考核日程表
3.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表
4. 现场技术考核签到表
5. 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6. 被考核机构汇报材料
附录: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技术考核表
序号 | 项目 内容 | 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 公共场所日常检测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检测 | 公共场所涉及生活饮用水检测 |
1. 组织机构 | 法人资格 |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固定场地 | 应有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地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明确部门职责 | 应设有评价、检测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保障等部门并在质量体系文件中明确其职责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有各岗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各岗位人员职责 | 应明确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应明确各部门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和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签发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权限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应明确质量监督人员、内审人员、样品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管理等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2质量管理体系 | 质量体系文件 | 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与机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量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引用的程序文件等内容;应规定与公共场所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测量性,并在管理评审中予以评审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程序文件应与体系实际工作程序相一致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受控管理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文件控制 | 应收集、受控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现行有效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文件的受控应符合本单位文件控制要求,并应对技术文件定期进行查新、评审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针对公共场所技术服务开展的项目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技术参数、质量控制、环境条件和注意事项等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申诉和投诉 | 应建立申诉和投诉的处理程序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相关申诉和投诉处理记录应该完整,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能避免不符合再次发生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涉及质量方针、目标的重大投诉应组织附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质量监督 | 应建立监督工作的管理程序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监督员的能力应满足监督工作要求,并有授权任命文件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每年度应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应覆盖本机构所有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项目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监督员应在一年内对监督范围内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全过程检测活动的监督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监督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工作,应按照本单位不符合工作管理程序,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内部审核 |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内审检查表应运用过程检查方法编制,内审应覆盖所有的部门、所有要素及所有的活动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参加内审的人员均经过培训,并授权任命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内审工作应对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管理评审 | 管理评审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管理评审输入应完整,评价机构的输入还应包括评价工作总结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管理评审的改进意见应形成文件,制定跟踪、完成的措施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3人员 | 人员培训 | 应保证公共场所评价和检验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足够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岗位考核,获得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人员档案 | 应保存公共场所评价和检验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培训、职称证书、学历、经历和技能等技术档案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评价机构人员要求 | *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 同左 | / | / | / | |
*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包括公共卫生、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30%。 | 同左 | / | / | / | ||
/ | *有经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 / | / | / | ||
检测机构人员要求 | / | / |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专业人员不小于5人,至少包括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0%。。 | 同左 | 同左 | |
外聘人员 | 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含返聘),且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总人数的20%。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4仪器设备 | 仪器设备配置 |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范围相配套的采样检测仪器设备。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量值溯源 | 应制定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准确性,应有标识表明其状态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自校准仪器设备有自编制校准作业指导书和校准记录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仪器设备放置 | 有固定的仪器设备放置场所、仪器设备放置合理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仪器设备档案 | 仪器设备档案齐全,其内容至少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及其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5设施与环境 | 工作场所要求 |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的,应建立有效的隔离措施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环境监控 |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验结果有影响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实验室安全 | 实验室应具备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微生物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6 检测能力 | 检测能力 | *应具备申请的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申请的检验能力应与实际一致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抽查公共场所卫生学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检测和公共场所涉及生活饮用水各5份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样品采集和样品管理 | 制定的采样计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建立样品唯一性标识系统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