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26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
(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月)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原则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是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作为现行医疗保障和其它救助制度补充的重要举措,坚持“救急救难、扶危济困、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公开公正、便捷利民”原则,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三条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2、 急性白血病;3、尿毒症;4、先天性心脏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
第五条资金筹集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它收入。
市级财政2012年拨付1000万元作为市级大病救助基金,今后每年根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市红十字会应积极向社会各界筹募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与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省、市有关表彰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5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覆盖面。
第六条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予以救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第七条救助时限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第八条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三)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凭相关收费单据;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到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由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未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1)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3)住院费用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的同时,再填写《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在福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fzredcross.org.cn)“大病救助基金”网页下载或到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经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等审核盖章后,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手续完备证明材料一套,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审核程序
(一) 初审
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发放两份《申请表》(省、市各一份),指导申请人填写,并对其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自付费用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关审核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2个工作日以快件邮寄市红十字会。
在审核过程中,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全补齐,重新报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复核
市红十字会对县(市)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合格者,在1~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红十字会审定(市级扩大救助病种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省红十字会在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接到省级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给予救助并告知相关信息数据后,市红十字会根据扣除已经救助补偿部分款项,按照市级大病救助标准,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再予救助。
对于扩大救助病种的申报材料,市级红十字会应及时登记汇总,录入相关数据库;并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市红十字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县(市)区红十字会。
对于申请人资料不全、手续不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县(市)区市红十字会处理。
第十一条 不适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它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救助实施组织机构
(一)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市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真实情况、救助金审批发放是否及时合理、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及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开展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对于部分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特别是抢救时使用的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等,聘请由卫生、医保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
(三)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县(市)区红十字会可聘用1~2名专职人员,保障大病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该项工作实施所需相关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
第十三条检查监督
(一)日常检查。市红十字会加强对“大病救助基金”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二)责任追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新农合、村、社区等有关单位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市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户管理规定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对医疗救助过程中所有资料要统一管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察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26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
(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月)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原则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是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作为现行医疗保障和其它救助制度补充的重要举措,坚持“救急救难、扶危济困、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公开公正、便捷利民”原则,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三条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它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2、 急性白血病;3、尿毒症;4、先天性心脏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
第五条资金筹集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它收入。
市级财政2012年拨付1000万元作为市级大病救助基金,今后每年根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市红十字会应积极向社会各界筹募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与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省、市有关表彰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5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覆盖面。
第六条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予以救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第七条救助时限
个人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
第八条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二)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三)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凭相关收费单据;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到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由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未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1)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3)住院费用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第九条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的同时,再填写《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在福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fzredcross.org.cn)“大病救助基金”网页下载或到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经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等审核盖章后,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手续完备证明材料一套,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审核程序
(一) 初审
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发放两份《申请表》(省、市各一份),指导申请人填写,并对其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自付费用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关审核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2个工作日以快件邮寄市红十字会。
在审核过程中,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全补齐,重新报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复核
市红十字会对县(市)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合格者,在1~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红十字会审定(市级扩大救助病种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省红十字会在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接到省级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给予救助并告知相关信息数据后,市红十字会根据扣除已经救助补偿部分款项,按照市级大病救助标准,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再予救助。
对于扩大救助病种的申报材料,市级红十字会应及时登记汇总,录入相关数据库;并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市红十字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县(市)区红十字会。
对于申请人资料不全、手续不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县(市)区市红十字会处理。
第十一条 不适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它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救助实施组织机构
(一)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市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真实情况、救助金审批发放是否及时合理、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及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开展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对于部分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特别是抢救时使用的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等,聘请由卫生、医保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
(三)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县(市)区红十字会可聘用1~2名专职人员,保障大病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该项工作实施所需相关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
第十三条检查监督
(一)日常检查。市红十字会加强对“大病救助基金”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二)责任追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新农合、村、社区等有关单位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市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户管理规定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对医疗救助过程中所有资料要统一管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察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