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特制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不低于30分钟的时间学法;每年专题学法活动安排不低于3次,并安排1次以上学法交流研讨活动。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参加学法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七、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个人和本部门学法制度,根据需要列席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
八、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场 次 | 时 间 | 内 容 | 承办单位 |
第1场 | 2008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市农工办 |
专题讲座 第1场 | 2008年9月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 市法制办 |
第2场 | 2008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市科技局 |
专题讲座 第2场 | 200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中院 |
第3场 | 2008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市环保局 |
第4场 | 2009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市政府办 |
专题讲座 第3场 | 2009年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市建设局 |
第5场 | 2009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市妇联 |
第6场 | 2009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监察局 |
第7场 | 2009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市劳保局 |
第8场 | 2009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市妇儿 工 委 |
专题讲座第4场 | 2009年7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市法制办 |
第9场 | 2009年8月 | 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 市中院 |
第10场 | 2009年9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 市交通局 |
第11场 | 2009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市地税局 |
专题讲座第5场 | 2009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市劳保局 |
第12场 | 200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市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