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4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2007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对清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清理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655件,具体目录见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立法法》颁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视为规章的现行规定、办法等(共203件,具体目录见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进行研究,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一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二)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起草或组织实施的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53件,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替代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的建议;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6)规章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失效的建议: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主体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失效的建议: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主体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并提出处理建议和理由。
五、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二),于2007年5月28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任务及清理原则、标准,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三),于2007年6月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四),于2007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经清理,认为所清理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章没有应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情形的,也应在相应表格中注明,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报送清理意见同时应一并报送清理工作总结,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清理进展情况等及时予以总结。
六、组织领导和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为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组长王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另抽调3名工作人员参加清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好开展清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4689523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4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2007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对清理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清理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655件,具体目录见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立法法》颁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视为规章的现行规定、办法等(共203件,具体目录见新疆政府法制网law.xinjiang.gov.cn)进行研究,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一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二)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起草或组织实施的现行市人民政府规章(53件,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替代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的建议;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6)规章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失效的建议: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主体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失效的建议: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主体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并提出处理建议和理由。
五、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二),于2007年5月28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任务及清理原则、标准,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三),于2007年6月1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填写《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四),于2007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经清理,认为所清理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章没有应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情形的,也应在相应表格中注明,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报送清理意见同时应一并报送清理工作总结,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清理进展情况等及时予以总结。
六、组织领导和清理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为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组长王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另抽调3名工作人员参加清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好开展清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认真组织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4689523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