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0日21:45:5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监察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33号)精神和要求,确保我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取得实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审核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编办、市经委(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履行清理工作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承担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市级各部门要率先垂范,既要对自己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下属单位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稳步推进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市经委(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市发改委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市人事局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市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主要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省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在我市开展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只进行统计上报,不需提出保留或撤销建议。
五、清理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实行市、县两级同步进行。采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清理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统计结果直接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七、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动员自查、清理审核、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2007年4月10日以前)
1.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2.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认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清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二)清理审核阶段(2007年5月底以前)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认真、准确、规范地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报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2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汇总统计,对申请保留的项目进行初审;市联席会议对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
1.市联席会议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的审核意见,对全市取消和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2.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市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清理工作经验及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制定全市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下发各级、各部门执行。
八、监督检查
市联席会议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县(市)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以评比达标表彰为名的各种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以及挥霍公款等行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开展工作。对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拓宽监督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走过场。要对清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清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拒不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清理工作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坚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清理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明确目标,把握政策,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保证清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级联席会议和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对清理工作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在坚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管辖范围内清理工作的落实。
(三)边清边改,注重规范。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清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关于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清理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二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率先垂范,从本机关、本部门清起,下决心对脱离实际、不能对推动工作发挥积极作用的项目进行清理撤销,率先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的目标。同时,要抓好对本系统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政策指导。
(五)把握导向,搞好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建章立制,巩固成果。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着眼长效机制的建设,用制度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清理工作结束后,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和省政府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和市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将活动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全市性临时报批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前将活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此次清理中明确撤销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得举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和金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决不允许以举办活动名义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负担,或变相收费;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承办,也不得以协办等形式参与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各类社团举办相关活动也要规范行为,不得向企业、单位和群众索要赞助、强行摊派。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社团组织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