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4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月二日起施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我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的全面总结和改革完善,是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培训原则上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组织。授权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成绩要列入2005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省政府法公室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在培训师资方面给予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办法》列入普法内容,人事部门要将其规定列为公务员招考内容。各地、各部门都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为全面实施《办法》奠定坚实基础
(一)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清理和修订现行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办法》的界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和秘密文件,也不包括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在准确把握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地、本部门已经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按年份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登记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部门和垂直领导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法定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后,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抓紧清理现行的各类发文主体。自2005年二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都不得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此前上述机构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符合法定条件,出现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法定授权组织的管理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重要制度的落实:
(一)听取意见和协调制度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必须听取有关专家、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涉及职能交叉的,必须充分协商、协调一致,杜绝政出多门、文件'打架'。
(二)事前审查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作重复规定;没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予出台;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法制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规定切实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签批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签批。
(三)会议决定制度
凡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经会议集体决定。
(四)登记、公告和公众查阅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登记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利用政府公报、政报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公告刊登工作;要支持便民服务机构、档案服务机构以及有关电子信息网站开展规范性文件社会公开查阅服务,方便群众。有条件的地方和省级部门可以通过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汇集等形式,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五)备案和监督制度
各地、各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人民政府要开设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支持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和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建立违法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省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包括各种审批,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以及处罚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对主要是行政机关组建的这部分组织,要按照《办法》规定,从规范其制定规范性文件入手,规范其行为,防止行政许可、处罚、收费等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在监管中,要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监督方式,正确处理好行业自律与法定授权管理的关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办法》的贯彻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领导,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有效促进本地区、本行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相适应。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办法》列入2005年至2007年的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贯彻实施《办法》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05年底前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法制机构和监察等部门,对该年度《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4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月二日起施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我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的全面总结和改革完善,是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培训原则上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组织。授权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成绩要列入2005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省政府法公室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在培训师资方面给予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办法》列入普法内容,人事部门要将其规定列为公务员招考内容。各地、各部门都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为全面实施《办法》奠定坚实基础
(一)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清理和修订现行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办法》的界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和秘密文件,也不包括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在准确把握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地、本部门已经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按年份整理出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登记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部门和垂直领导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法定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后,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抓紧清理现行的各类发文主体。自2005年二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都不得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此前上述机构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今后各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符合法定条件,出现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法定授权组织的管理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重要制度的落实:
(一)听取意见和协调制度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必须听取有关专家、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涉及职能交叉的,必须充分协商、协调一致,杜绝政出多门、文件'打架'。
(二)事前审查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作重复规定;没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予出台;必须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法制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规定切实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签批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签批。
(三)会议决定制度
凡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经会议集体决定。
(四)登记、公告和公众查阅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登记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利用政府公报、政报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公告刊登工作;要支持便民服务机构、档案服务机构以及有关电子信息网站开展规范性文件社会公开查阅服务,方便群众。有条件的地方和省级部门可以通过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汇集等形式,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五)备案和监督制度
各地、各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人民政府要开设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支持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和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各地、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建立违法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省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包括各种审批,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以及处罚等。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对主要是行政机关组建的这部分组织,要按照《办法》规定,从规范其制定规范性文件入手,规范其行为,防止行政许可、处罚、收费等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在监管中,要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监督方式,正确处理好行业自律与法定授权管理的关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办法》的贯彻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领导,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有效促进本地区、本行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法制机构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相适应。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办法》列入2005年至2007年的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贯彻实施《办法》不力、出台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部门依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05年底前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法制机构和监察等部门,对该年度《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