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42号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42号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