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发布文号: 粤价[201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的时间:20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的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三)检查的时限:从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去年我省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后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含药店、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大检查由省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卫生厅、中医药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为主。其中,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省物价局将对各地级以上市(包括顺德区)的部分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其辖管县(市、区)的1间人民医院和1间中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省物价局对个别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卫生大检查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严查深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不断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注意寻找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严查深究。
(三)熟悉政策,检查到位。各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和手段,对本辖区内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确保全面覆盖所有被查的单位。为保证这次检查取得实效,省物价局将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及时反馈,认真总结。此次医药卫生检查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每月以简报形式报送检查工作进度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检查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认真汇总、整理,形成完整翔实、数据完整的总结报告,具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以及典型案例等,并于2011年11月10前上报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1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的时间:20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的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三)检查的时限:从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去年我省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后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含药店、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大检查由省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卫生厅、中医药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为主。其中,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省物价局将对各地级以上市(包括顺德区)的部分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其辖管县(市、区)的1间人民医院和1间中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省物价局对个别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卫生大检查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严查深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不断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注意寻找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严查深究。
(三)熟悉政策,检查到位。各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和手段,对本辖区内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确保全面覆盖所有被查的单位。为保证这次检查取得实效,省物价局将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及时反馈,认真总结。此次医药卫生检查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每月以简报形式报送检查工作进度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检查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认真汇总、整理,形成完整翔实、数据完整的总结报告,具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以及典型案例等,并于2011年11月10前上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