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襄樊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报告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29:20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樊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场会精神,把仲裁法律制度引向深入,确保实观工作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确立仲裁理念,明确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方向
   (一)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让市场主体自觉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要用一定的行政推动促进合同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引导和要求市场主体选择仲裁的要求,全市各类合同的仲裁条款要严格按照襄政发[2000]4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比例要达到90%;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合同约定选择仲裁的比重要达到80%,外资、民营企业要达到50%。
   (二)仲裁以追求社会效率为目标,通过迅速、果断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快速、流畅运行,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仲裁委要建立和完善磋商机制,尽最大努力促进和解,减少当事人双方对抗,增进交往与合作;要注重仲裁解决纠纷的实践性和个别性,突出体现公平合理、及时快捷原则,力求双方满意。要坚决落实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要求,仲裁委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实际工作日30天以内)要达到80%,和解调解率达到50%以上,案件自动履行率达到70%。
   (三)仲裁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要大力组织研究市场经济的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仲裁委要将专家咨询委员会改为专家委员会,广泛吸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经济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组织负责人、100家大企业法人代表及学者、法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等方面人士,进入专家委员会,设立不同专业的专家工作组,指导仲裁委工作和指导仲裁员办案,帮助仲裁委和仲裁员解决疑难问题。要调整仲裁员队伍结构,扩大仲裁员队伍数量,使从事经济工作的仲裁员比重达到70%。要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能够独立办案的仲裁员组成一支相对稳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队伍,以保证仲裁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时效。

二、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目标
   (一)要认真落实合同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按照襄政发[2000]47号文件要求,各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都要达到规范表述: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工商部门直接管理、印制、发放的合同文本,由工商部门组织修订;属各部门自行管理、印制、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各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后,将合同文本报襄樊仲裁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审定。今后印制合同一律按修订后的格式标准统一规范。襄樊仲裁委应会同工商部门搞好合同修订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组织验收。6月底完成任务。
   (二)要组织落实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国有、集体资产的代表,应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采购活动,所签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达到80%,特别是在进行合同鉴证时,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好关。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贸委、财委、计委、农委、外经委、建委、科委、土地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外资、民营企业达到50%的比例,分别由外经委、工商联负责落实。6月底完成任务。期间,将组织适当形式进行抽查。
   (三)要尽快清理企业合同纠纷。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要动员企业尽快清理企业存在的合同纠纷,对有仲裁条款的要及时提交襄樊仲裁委仲裁,以免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限。

三、积极稳妥地加快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机制建设,发挥服务市场经济的独特作用
   (一)组建襄樊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人组成,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将“四大家”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及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名单汇总报襄樊仲裁委;市“四大家”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市直单位及有关行业协会、100家大企业法人代表、法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等由襄樊仲裁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的名单由襄樊仲裁委汇总、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总人数达到250人以上。6月份召开大会颁发证书。
   (二)调整仲裁员队伍结构。在选聘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基础上,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以企业的法人代表、经济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为重点,增聘150名左右懂得市场经济规律的专业人士为仲裁员。由襄樊仲裁委秘书处负责初审,报襄樊仲裁委员会审核通过。确定80名左右的首席(独任)仲裁员。6月底前完成。
   (三)构建磋商机制,提高办案时效。(1)组建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不另设编制),与仲裁委秘书处合署办公。负责帮助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进入仲裁程序前,指定人员调解双方纠纷。收费标准比照仲裁收费办法执行。由襄樊仲裁委报市政府批准。(2)修改《襄樊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突出简便快捷的特点。由仲裁委秘书处负责修订报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附件:襄樊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襄樊仲裁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