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1)5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仲裁法》,促进全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和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仲裁,是根据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有关专家,解决市场经济纠纷,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较低、解决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等优点,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广泛重视,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相比之下,我省有的地区、部门及其经济管理人员对《仲裁法》仍知之不多、了解不深、重视不够。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我省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对《仲裁法》的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学习宣传
学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保证。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就必须先学好《仲裁法》。为此,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仲裁法》纳入普法计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加以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仲裁机构做好工作,为宣传《仲裁法》提供便利条件。工商、科委、城建、金融、保险、交通、土地、经贸、公路、外经贸、法制等部门要将《合同法》、《仲裁法》纳入专业法培训范围和相关法律培训内容,提高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仲裁意识,通过仲裁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仲裁法》执法大检查
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中,提出了5条贯彻意见。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昆明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仲裁工作意见》(云政办发(1997)12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看,全省面上的仲裁工作已经铺开,宣传和执法力度都在加大,有的还收到很好的效果。但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情况。为确保《仲裁法》、国办发(1996)22号文件和云政办发(1997)12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近期,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执法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面推进我省的仲裁工作。
四、规范合同文本
各级工商、科委、城建、金融、保险、经贸、土地、交通、公路、外经贸、外商投资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云政办发(1996)125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险合同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对有关标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必须按要求设立相关的仲裁条款。
五、成立咨询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的仲裁质量,保证公正裁决,解决疑难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昆明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律、经济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除了聘请仲裁员和法律界的专家外,还要吸收一批经济专家,尤其是金融、外经贸和现代管理等专家,以适应仲裁各类经济纠纷的需要。
六、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帮助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尤其是政府法制机构、经济管理部门要发挥优势,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昆明仲裁委员会及其各地区、各部门的办事处、宣传联络处开展工作,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仲裁质量
仲裁委员会要把提高仲裁质量放在整个仲裁工作的首位。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线。仲裁的质量及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和发展。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仲裁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仲裁员要秉公办案,依法裁决,执法如山,确保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昆明仲裁委员会及其各级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把生机勃勃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去,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1)5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仲裁法》,促进全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和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仲裁,是根据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有关专家,解决市场经济纠纷,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较低、解决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等优点,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广泛重视,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相比之下,我省有的地区、部门及其经济管理人员对《仲裁法》仍知之不多、了解不深、重视不够。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我省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对《仲裁法》的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学习宣传
学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保证。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就必须先学好《仲裁法》。为此,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仲裁法》纳入普法计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加以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仲裁机构做好工作,为宣传《仲裁法》提供便利条件。工商、科委、城建、金融、保险、交通、土地、经贸、公路、外经贸、法制等部门要将《合同法》、《仲裁法》纳入专业法培训范围和相关法律培训内容,提高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仲裁意识,通过仲裁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仲裁法》执法大检查
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中,提出了5条贯彻意见。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昆明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仲裁工作意见》(云政办发(1997)12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看,全省面上的仲裁工作已经铺开,宣传和执法力度都在加大,有的还收到很好的效果。但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情况。为确保《仲裁法》、国办发(1996)22号文件和云政办发(1997)12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近期,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执法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面推进我省的仲裁工作。
四、规范合同文本
各级工商、科委、城建、金融、保险、经贸、土地、交通、公路、外经贸、外商投资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云政办发(1996)125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险合同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对有关标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必须按要求设立相关的仲裁条款。
五、成立咨询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的仲裁质量,保证公正裁决,解决疑难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昆明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律、经济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除了聘请仲裁员和法律界的专家外,还要吸收一批经济专家,尤其是金融、外经贸和现代管理等专家,以适应仲裁各类经济纠纷的需要。
六、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帮助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尤其是政府法制机构、经济管理部门要发挥优势,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昆明仲裁委员会及其各地区、各部门的办事处、宣传联络处开展工作,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仲裁质量
仲裁委员会要把提高仲裁质量放在整个仲裁工作的首位。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线。仲裁的质量及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和发展。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仲裁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仲裁员要秉公办案,依法裁决,执法如山,确保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昆明仲裁委员会及其各级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把生机勃勃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去,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