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建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中央文史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关于“古村落的保护就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对于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的讲话精神和加强保护工作的指示,摸清我国传统村落底数,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改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决定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在农村,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载体。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村落消失或遭到破坏,保护传统村落迫在眉睫。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全面掌握我国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生存状态,是认定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的重要依据,是摸清并记录我国传统文化家底的重要工作。
二、调查对象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落列为调查对象: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该传统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传统村落调查不搞村村普查,要依据上述条件,充分利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申报材料等现有资料,确定需要调查的村落。要积极发动社会团体、学校院所、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符合条件的村落信息。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村落基本信息、村落传统建筑、村落选址和格局、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人居环境现状等,具体见《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附件)。
调查对象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元,根据条件也可以自然村为单元。
四、调查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调查质量抽查,汇总全国调查结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的传统村落调查负总责。制定本行政区的调查实施工作方案,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表文本,成立调查质量检查小组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文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入村调查,按“一村一表”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登记表,拍摄相应照片和提供有关图件,提出传统村落保护意见,并将登记表信息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五、调查时间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调查登记表的填写、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登记表文本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汇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质量审核和验收工作,并将汇总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六、其他事宜
此次传统村落调查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解决。
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要求将另行通知。调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一)村落基本信息
(二)村落传统建筑
注:传统建筑是指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类建筑。
如村落无传统建筑可不填写此栏。
(三)村落选址和格局
注:如村落无保持传统特色的选址和格局可不填此栏。
(四)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注:如村落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不填写此栏。
如有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复制本表,作为续表,逐项登记。
(五)村落人居环境现状
(六)传统村落保护意见
发布文号: 建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中央文史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关于“古村落的保护就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对于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的讲话精神和加强保护工作的指示,摸清我国传统村落底数,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改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决定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在农村,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载体。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村落消失或遭到破坏,保护传统村落迫在眉睫。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全面掌握我国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生存状态,是认定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的重要依据,是摸清并记录我国传统文化家底的重要工作。
二、调查对象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落列为调查对象: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该传统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传统村落调查不搞村村普查,要依据上述条件,充分利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申报材料等现有资料,确定需要调查的村落。要积极发动社会团体、学校院所、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符合条件的村落信息。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村落基本信息、村落传统建筑、村落选址和格局、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人居环境现状等,具体见《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附件)。
调查对象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元,根据条件也可以自然村为单元。
四、调查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调查质量抽查,汇总全国调查结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的传统村落调查负总责。制定本行政区的调查实施工作方案,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表文本,成立调查质量检查小组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文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入村调查,按“一村一表”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登记表,拍摄相应照片和提供有关图件,提出传统村落保护意见,并将登记表信息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五、调查时间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调查登记表的填写、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登记表文本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汇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质量审核和验收工作,并将汇总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六、其他事宜
此次传统村落调查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解决。
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要求将另行通知。调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编号:第号 |
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 |
|
|
村落名称: (本村属于:自然村、行政村) 所属镇(乡): 所属县(区、市、旗): 所属市(地区、州、盟):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调查负责单位(盖章): 调查负责人签字: 调查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
(一)村落基本信息
村落形成年代 | 元代以前 明代 清代 民国时期 建国以后 | 村落形成原因 | | |
村域面积 | 平方公里 | 村庄占地面积 | 亩 | |
户籍人口 | 人 | 地形地 貌特征 | | |
常住人口 | 人 | |||
村集体年收入 | 万元 | 村民人均年收入 | 元 | |
主要民族 | 族 | 列出产值较高的2-3个主要产业 | | |
村落是否列入 各级保护或示 范名录 | 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国家级 省级 列入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国家级 省级 列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示范:是 否 其他,请注明名称及由哪一级认定公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保护规划及 保护利用状况 | 保护规划 | 有,规划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批准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 无规划 | ||
保护利用状况 (可多选) | 闲置废弃 照常使用,没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发展旅游和服务业 以博物馆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他,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村落传统建筑
注:传统建筑是指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类建筑。
如村落无传统建筑可不填写此栏。
基本信息 | 建筑名称 (见注释) | 建筑年代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及数量 | 认定为历史建筑的数量 |
| | | 国家级: 处 省级:处 市级:处 县级:处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处 文保单位是否为古建筑群: 是 否 | 市级政府认定: 处 县级政府认定: 处 | |
| |||||
| |||||
| |||||
| | ||||
注:建筑名称填写民居、祠堂、庙宇、书院、牌坊等,以及乡土建筑名称,如徽派民居、xx故居,吊脚楼、土楼、窑洞等。如传统建筑较多,可按表格内容另加附页。 | |||||
全部传统建筑占村庄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 | |||||
村落简介 | 内容要求:简述村落整体风貌特征,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和保存的情况,主要传统建筑建造工艺特点和文化内涵。(空白不足可另加附页) | ||||
图纸及照片 | 要求:提供村落平面布置图,并标明传统建筑位置,提供反映村落整体风貌保持情况的照片,提供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照片,提供各类重要代表性建筑主体和细部(如建筑材料和工艺)照片,作为本栏附页。每张照片需注明拍摄对象和时间。 |
(三)村落选址和格局
注:如村落无保持传统特色的选址和格局可不填此栏。
对村落选址、格局有重要影响的历史环境要素及数量 | 注:历史环境要素名称填写古河道、古树、古井、传统公共空间等。 | |
名称: 数量: 处(个、座) | ||
名称: 数量: 处(个、座) | ||
名称: 数量: 处(个、座) | ||
名称: 数量: 处(个、座) | ||
名称: 数量: 处(个、座) | ||
选址和格局简介 | 要求:概述村落选址特色和形成背景,村落格局特征(如空间、路网、水系、寨墙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分布,以及村落整体风貌保存情况。 | |
照片及图纸 | 要求:提供反映村落与周边环境协调性、体现村落选址特色和文化的照片或图纸,提供反映街巷格局和公共空间布局照片或图纸,提供各类重要历史环境要素照片,作为本栏附页。每张照片要注明拍摄对象和时间。 |
(四)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注:如村落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不填写此栏。
如有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复制本表,作为续表,逐项登记。
基本信息 | 名称 | |
级别 | 国家级 省级 | |
类型 | 民间文学 传统音乐 传统舞蹈 传统戏剧 曲艺 民俗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 传统技艺 传统医药 | |
是否确定传承人 | 是 否 | |
项目存续情况 | 传承良好 传承一般,无专门管理 濒危状态 | |
与村落依存程度 | 必须依托村落存在 不需依托村落存在 | |
活动规模 | 10人以下 10至30人 30人以上 全村参与 | |
传承时间 | 连续100年以上 连续50年以上 | |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 | 要求: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至今是否仍以活态方式传承,与村落的密切关系,传承活动内容与形式。 | |
照片 | 要求:提供反映活动场景和活动空间的照片,提供重要传承活动器具、传承人照片,作为本栏附页。每张照片需注明拍摄对象和时间。 |
(五)村落人居环境现状
基础资料 | 居住在传统建筑的居民数量: 人 | |||
现有设施状况 (有即可勾选) | 入户自来水 垃圾收集设施 排水设施 入户煤气 公交站点 卫生室 有线电视 消防设施 已改造电网 | |||
村内道路 | 已建成年 | 公共照明 | 全村有 局部地段有 无 | |
上次维修为 年前 | ||||
路面: 沥青或水泥路 土路 传统石、砖路 其他 | ||||
污水处理设施 | 村内集中处理 单户或多户分散处理 无处理 | 厕所 | 公用 分户 | |
旱厕 水冲厕所 | ||||
垃圾处理方式 | 卫生填埋简易填埋直接焚烧送往镇(县)处理 | |||
村落环境状况简介 | 要求:简介村庄内部和周边环境现状。 | |||
照片 | 要求:对村落自然环境、居民居住条件、给水、排水、道路、垃圾收集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现状拍照记录,作为本栏附页,并注明拍摄对象和拍摄时间。 |
(六)传统村落保护意见
村民保护意见 | 村委会盖章: 日期: 年月 日 |
县级保护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月 日 |
省级 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月 日 |
专家 意见 | 专家组长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