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粤环[2011]35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
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将于2011年8月在深圳举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是实现“绿色大运”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强化城市间协同治理,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格局,确保大运会的顺利举办,实现深圳大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目标,制订本方案。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不利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深圳及周边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多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大运会期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赛会要求,实现“绿色大运”,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乃至珠三角地区空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主要控制领域。
主要控制领域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工商业锅炉及窑炉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和禁止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方面。
(二)主要控制区域。
主要控制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及加强控制区域。
1.核心控制区域:深圳市、东莞市凤岗镇;
2.重点控制区域:东莞市除凤岗镇外的其他区域、惠州市;
3.加强控制区域:广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市,必要时可增加珠三角以外东面及南面区域。
(三)控制时段。
大运会召开前及大运会期间:方案颁布之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
三、控制原则
(一)本地控制为主,周边协同控制为辅。
以深圳市为核心城市,实行范围广、力度大的污染控制措施,同时加强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的联防联控,明确各自任务与职责,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整治工作。
(二)常规性措施为主,临时性措施为辅。
以开展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为契机,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以常规性措施为主,最大限度发挥大运会环境效益。
(三)突出重点问题,高效减排治污。
坚持做到“三重点一预防”:重点污染地区重点整治、重点污染类型重点控制、重点企业项目重点治理,同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把污染排放监管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关,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制造企业,严格控制石化、陶瓷等制造企业。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地级以上市建成区及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导热油炉。逐步提高石化、纺织、造纸、印染、家具等重点调控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
(二)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燃煤、重油终端消费,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禁止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及使用相关产品,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关闭大气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三)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油改气”工程。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积极推进火电机组降氮脱硝,保持已有脱硫除尘设备稳定运行,推动燃油电厂“油改气”工程,确保火电厂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限值要求。要督促尚未开展降氮脱硝改造或烟气综合脱硝效率未达目标值的燃煤电厂加快推进降氮脱硝工作(附表1);督促燃机电厂全面实现燃气及低氮燃烧器改造,改造完成后,深圳市电厂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5毫克/立方米,主要控制区域内其他市电厂机组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毫克/立方米;大运会前未完成低氮燃烧器改造的燃机机组,需完成安装注水喷嘴燃烧器,或在大运会期间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标(附表2)。
严格控制电厂燃料含硫率,已安装脱硫设备的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或脱硫效果不能长期稳定达标的电厂,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燃料。大运会前各电厂要储备足够的优质煤和燃油。
建立和完善清洁电力调度与财政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筹安排好电力企业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非应急情况下不得使用燃油发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完成安装低氮燃烧器的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燃机机组不得上网发电;电力缺口不超过80万千瓦时,不得调度燃油机组上网发电。2011年5月底前,主要控制区域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出台燃气补贴政策,单位电量的燃气发电补贴应高于燃油发电补贴。2011年7月31日前,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降氮脱硝电价政策,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加强落实工商业锅炉、窑炉治理。
落实高能耗、重污染锅炉窑炉淘汰任务,积极推进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的工商业锅炉、窑炉降氮脱硝及高效烟气脱硫除尘工程,确保在用工商业锅炉、窑炉符合我省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含硫率,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全面完成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4蒸吨/小时以下(含)及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附表3);深圳市10蒸吨/小时以上(含)的燃煤、燃木柴、燃重油锅炉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附表4);主要控制区域内其他市的重点企业工业锅炉必须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附表5),确保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
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结合循环经济和集中供热示范项目,推动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实施中央空调余热利用及集中供热工程替代供热锅炉;对不在淘汰范围但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或余热利用工程替代的20蒸吨/小时以下的非燃气锅炉,要督促其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未完成窑炉降氮脱硝及烟气脱硫除尘的工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确保达标排放(附表6)。主要控制区域内所有保留的水泥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所有保留的陶瓷及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附表7)。
(五)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机动车外迁入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年7月31日前,广州、深圳、东莞三市要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落实油源供应、颁布油品质量监管方案,确保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附表8)。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在2011年7月31日前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轻型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加载减速法),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责令车主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向省环保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上传检测数据。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促进高排放“黄标车”更新淘汰。积极鼓励和扶持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推进政府公车绿色采购制度,推广使用无污染、低污染机动车。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附表9),完成改造项目验收监测,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治理项目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对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的加油站、油库进行查处。
(六)加强扬尘污染全过程控制。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逐步扩大建成区扬尘污染控制范围;要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要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要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完成重点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和采石取土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等市的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景观整治等施工工地要收尾完工,并完成环境复绿。
广州港西基煤码头、新沙煤码头、洪圣沙煤码头,东莞虎门港海昌煤码头,惠州港荃湾港区煤码头、珠海高栏港煤码头和深圳市沙角电厂煤码头等在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码头和堆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储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输送设备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头的控制力度。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各市要建立挥发性有机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督促石油加工企业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全面推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加强对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企业的达标管理,加快推动其他行业生产工艺中有挥发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要求,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应加快推进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重点监管企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稳定达标排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应完成省市重点监控名单中100%的企业治理任务,东莞、惠州两市应完成80%以上的企业治理任务,其它市应完成30%以上的治理任务(见附表10)。
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的管理。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全面禁止使用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干洗行业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新建和改、扩建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加快推动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衣机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积极引导公众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清洁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
(八)加强饮食服务行业污染治理。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落实集中式饮食服务业规划,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不予受理;2011年7月31日前,城区现有产生油烟、未完成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限期整改;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求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要全面完成油烟治理设施安装任务,并加强对油烟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2011年5月至7月,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力争将饮食服务业所有油烟净化设施全部维护保养一次,油烟排放管道全部清理一次;要加快推动拥有3个炉头以上(含)的饮食服务企业全部安装油烟远程监控装置,实现油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
(九)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
各地港务局要推动主要控制区域内的远洋运输港口完成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示范工程,优先为靠泊的邮轮、冷藏船舶和本地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停靠码头后要求关闭辅助发电机,改为使用岸电;要加快港口内拖车“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要推进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吊机)“油改电”进程,优先完成胶轮式台驾起重机“油改电”进程。
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管理,加强对到港船舶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加强生物质和废物露天焚烧控制。
各地要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主要控制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市清扫、园林、建筑工地等行业全面禁止焚烧园林废物、建筑垃圾或使用废木材作为燃料。
(十一)大运会期间临时控制措施。
大运会期间,各地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污染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已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且治理达标的企业要加强监管。
对大运会期间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污或偷排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主要控制区域内城区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未申请环保验收及环保验收不合格的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暂停营业和使用。
大运会期间,深圳、惠州、东莞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在特定时间内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强控制区域内各市可以根据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要求,结合当地公共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大运会期间,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市籍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深圳市。
进一步加大港口污染控制。重点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离大运会场馆较近的深圳港蛇口、盐田港区、广州港南沙港区、东莞虎门港、惠州港澳头、荃湾、东马港区,严格控制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危险品停靠。各港区泊船尽量使用岸电,大运会场馆近岸海域严格限制危害性散装液态货物过驳及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根据大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海事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限行绕行管理,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运会期间所有燃油或油气混烧9e机组一律关停。在不影响区域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电厂检修时间调整到大运期间进行,对电网调度中心机组组合方案中未征用的机组实施停用,对一些装机容量较大的燃煤、燃油机组实施限产减排。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提高道路、裸露土地喷洒水频次,深圳、惠州、东莞凤岗镇、每天喷水次数不少于6次,其余城市应不少于4次。核心控制区域内对大运场馆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筑、拆迁、市政建设等施工工程要停止施工,必须施工的重大工程项目,需取得各市政府的特殊许可。
列入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对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五、职责与分工
深圳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三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2010〕18号)以及《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和深圳世界大运会环保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粤环发〔2010〕59号)要求,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圳、东莞、惠州、广州、珠海、佛山、中山、江门市政府作为本地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的保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使各项工作有人具体抓、具体管,确保各项保障措施按期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形成区域联防。
根据省“三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标准,以我为主,争取支持”的筹办原则,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要形成以深圳为主、周边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协调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重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在确保大运会期间深圳市空气质量达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同时,整体提升我省区域空气污染治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职能单位要按保障方案的总体部署,狠抓工作落实,限期完成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各项任务。
(三)加大投入,确保各项保障工程的实施。
各地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加大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社会资金投入;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切实保障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经费及科研、监测、执法等能力建设资金。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重污染企业、环境敏感地区及大运会场馆周边地区为重点,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综合采用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取缔关闭、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各项方案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加大保障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五)健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以深圳市为主、周边城市为辅的保障原则,由各市落实好污染治理、监督执法、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决策运行、联合执法、监测信息调度、专家咨询、新闻发布会商、信息交换六大工作机制。
(六)加大宣传,引导公众参与。
各地要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倡导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等环保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并监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披露曝光、督促整改,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表1
大运会召开前燃煤电厂降氮脱硝项目表
附表2
大运会召开前燃机电厂“油改气”及降氮脱硝项目表
附表3
大运会召开前需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锅炉项目表
备注:该任务指《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粤环发〔2010〕22号)未完成的锅炉治理任务,拟纳入“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估指标体系”督办。此外,深圳市还需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129台4蒸吨/小时以下(含)及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重油锅炉。
附表4
大运会召开前深圳市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及以上)污染治理任务表
附表5
大运会召开前其他城市应完成的工业锅炉污染治理项目表
附表6
大运会前窑炉烟气脱硫及降氮脱硝项目表
附表7
陶瓷、平板玻璃行业污染整治要求表
附表8
大运会召开前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城市
附表9
大运会前油气回收任务表
备注:该任务指《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粤环发〔2010〕22号)未完成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拟纳入“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估指标体系”督办。
附表10
大运会前主要控制区域各城市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
发布文号: 粤环[2011]35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
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将于2011年8月在深圳举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是实现“绿色大运”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强化城市间协同治理,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格局,确保大运会的顺利举办,实现深圳大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目标,制订本方案。深圳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期间不利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深圳及周边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多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大运会期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赛会要求,实现“绿色大运”,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乃至珠三角地区空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主要控制领域。
主要控制领域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工商业锅炉及窑炉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和禁止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方面。
(二)主要控制区域。
主要控制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及加强控制区域。
1.核心控制区域:深圳市、东莞市凤岗镇;
2.重点控制区域:东莞市除凤岗镇外的其他区域、惠州市;
3.加强控制区域:广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市,必要时可增加珠三角以外东面及南面区域。
(三)控制时段。
大运会召开前及大运会期间:方案颁布之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
三、控制原则
(一)本地控制为主,周边协同控制为辅。
以深圳市为核心城市,实行范围广、力度大的污染控制措施,同时加强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的联防联控,明确各自任务与职责,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整治工作。
(二)常规性措施为主,临时性措施为辅。
以开展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为契机,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以常规性措施为主,最大限度发挥大运会环境效益。
(三)突出重点问题,高效减排治污。
坚持做到“三重点一预防”:重点污染地区重点整治、重点污染类型重点控制、重点企业项目重点治理,同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把污染排放监管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关,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制造企业,严格控制石化、陶瓷等制造企业。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地级以上市建成区及各县(市)中心城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导热油炉。逐步提高石化、纺织、造纸、印染、家具等重点调控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
(二)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逐步减少并严格控制燃煤、重油终端消费,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禁止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及使用相关产品,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关闭大气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三)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油改气”工程。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积极推进火电机组降氮脱硝,保持已有脱硫除尘设备稳定运行,推动燃油电厂“油改气”工程,确保火电厂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限值要求。要督促尚未开展降氮脱硝改造或烟气综合脱硝效率未达目标值的燃煤电厂加快推进降氮脱硝工作(附表1);督促燃机电厂全面实现燃气及低氮燃烧器改造,改造完成后,深圳市电厂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5毫克/立方米,主要控制区域内其他市电厂机组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毫克/立方米;大运会前未完成低氮燃烧器改造的燃机机组,需完成安装注水喷嘴燃烧器,或在大运会期间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标(附表2)。
严格控制电厂燃料含硫率,已安装脱硫设备的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或脱硫效果不能长期稳定达标的电厂,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燃料。大运会前各电厂要储备足够的优质煤和燃油。
建立和完善清洁电力调度与财政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统筹安排好电力企业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非应急情况下不得使用燃油发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完成安装低氮燃烧器的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燃机机组不得上网发电;电力缺口不超过80万千瓦时,不得调度燃油机组上网发电。2011年5月底前,主要控制区域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出台燃气补贴政策,单位电量的燃气发电补贴应高于燃油发电补贴。2011年7月31日前,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降氮脱硝电价政策,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加强落实工商业锅炉、窑炉治理。
落实高能耗、重污染锅炉窑炉淘汰任务,积极推进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的工商业锅炉、窑炉降氮脱硝及高效烟气脱硫除尘工程,确保在用工商业锅炉、窑炉符合我省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含硫率,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全面完成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4蒸吨/小时以下(含)及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附表3);深圳市10蒸吨/小时以上(含)的燃煤、燃木柴、燃重油锅炉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附表4);主要控制区域内其他市的重点企业工业锅炉必须完成污染治理任务(附表5),确保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
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结合循环经济和集中供热示范项目,推动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实施中央空调余热利用及集中供热工程替代供热锅炉;对不在淘汰范围但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或余热利用工程替代的20蒸吨/小时以下的非燃气锅炉,要督促其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未完成窑炉降氮脱硝及烟气脱硫除尘的工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确保达标排放(附表6)。主要控制区域内所有保留的水泥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所有保留的陶瓷及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安装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附表7)。
(五)进一步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机动车外迁入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年7月31日前,广州、深圳、东莞三市要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落实油源供应、颁布油品质量监管方案,确保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附表8)。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在2011年7月31日前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轻型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柴油车加载减速法),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责令车主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向省环保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上传检测数据。鼓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促进高排放“黄标车”更新淘汰。积极鼓励和扶持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推进政府公车绿色采购制度,推广使用无污染、低污染机动车。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附表9),完成改造项目验收监测,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治理项目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对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的加油站、油库进行查处。
(六)加强扬尘污染全过程控制。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逐步扩大建成区扬尘污染控制范围;要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要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要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完成重点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和采石取土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等市的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景观整治等施工工地要收尾完工,并完成环境复绿。
广州港西基煤码头、新沙煤码头、洪圣沙煤码头,东莞虎门港海昌煤码头,惠州港荃湾港区煤码头、珠海高栏港煤码头和深圳市沙角电厂煤码头等在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时,应采取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码头和堆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储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输送设备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头的控制力度。2011年7月31日前,主要控制区域各市要建立挥发性有机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督促石油加工企业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全面推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加强对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企业的达标管理,加快推动其他行业生产工艺中有挥发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治理。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要求,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应加快推进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等行业的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重点监管企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稳定达标排放。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应完成省市重点监控名单中100%的企业治理任务,东莞、惠州两市应完成80%以上的企业治理任务,其它市应完成30%以上的治理任务(见附表10)。
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的管理。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全面禁止使用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干洗行业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新建和改、扩建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加快推动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衣机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积极引导公众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清洁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
(八)加强饮食服务行业污染治理。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严格落实集中式饮食服务业规划,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不予受理;2011年7月31日前,城区现有产生油烟、未完成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限期整改;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求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要全面完成油烟治理设施安装任务,并加强对油烟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2011年5月至7月,深圳、东莞、惠州三市要力争将饮食服务业所有油烟净化设施全部维护保养一次,油烟排放管道全部清理一次;要加快推动拥有3个炉头以上(含)的饮食服务企业全部安装油烟远程监控装置,实现油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
(九)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控制。
各地港务局要推动主要控制区域内的远洋运输港口完成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示范工程,优先为靠泊的邮轮、冷藏船舶和本地船舶提供岸电,船舶停靠码头后要求关闭辅助发电机,改为使用岸电;要加快港口内拖车“油改气”进程,落实配套加气站建设;要推进港口装卸设备(起重机、吊机)“油改电”进程,优先完成胶轮式台驾起重机“油改电”进程。
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管理,加强对到港船舶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加强生物质和废物露天焚烧控制。
各地要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主要控制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各市清扫、园林、建筑工地等行业全面禁止焚烧园林废物、建筑垃圾或使用废木材作为燃料。
(十一)大运会期间临时控制措施。
大运会期间,各地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污染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已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且治理达标的企业要加强监管。
对大运会期间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污或偷排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主要控制区域内城区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未申请环保验收及环保验收不合格的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暂停营业和使用。
大运会期间,深圳、惠州、东莞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在特定时间内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强控制区域内各市可以根据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要求,结合当地公共交通发展实际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大运会期间,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市籍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深圳市。
进一步加大港口污染控制。重点控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离大运会场馆较近的深圳港蛇口、盐田港区、广州港南沙港区、东莞虎门港、惠州港澳头、荃湾、东马港区,严格控制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危险品停靠。各港区泊船尽量使用岸电,大运会场馆近岸海域严格限制危害性散装液态货物过驳及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根据大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海事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限行绕行管理,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运会期间所有燃油或油气混烧9e机组一律关停。在不影响区域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电厂检修时间调整到大运期间进行,对电网调度中心机组组合方案中未征用的机组实施停用,对一些装机容量较大的燃煤、燃油机组实施限产减排。
主要控制区域内各市要提高道路、裸露土地喷洒水频次,深圳、惠州、东莞凤岗镇、每天喷水次数不少于6次,其余城市应不少于4次。核心控制区域内对大运场馆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筑、拆迁、市政建设等施工工程要停止施工,必须施工的重大工程项目,需取得各市政府的特殊许可。
列入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对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五、职责与分工
深圳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三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发〔2010〕18号)以及《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和深圳世界大运会环保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粤环发〔2010〕59号)要求,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圳、东莞、惠州、广州、珠海、佛山、中山、江门市政府作为本地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的保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使各项工作有人具体抓、具体管,确保各项保障措施按期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形成区域联防。
根据省“三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标准,以我为主,争取支持”的筹办原则,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要形成以深圳为主、周边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协调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重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在确保大运会期间深圳市空气质量达相应的环境标准的同时,整体提升我省区域空气污染治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协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职能单位要按保障方案的总体部署,狠抓工作落实,限期完成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各项任务。
(三)加大投入,确保各项保障工程的实施。
各地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加大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社会资金投入;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切实保障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经费及科研、监测、执法等能力建设资金。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重污染企业、环境敏感地区及大运会场馆周边地区为重点,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综合采用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取缔关闭、挂牌督办等措施,确保各项方案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加大保障工作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五)健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以深圳市为主、周边城市为辅的保障原则,由各市落实好污染治理、监督执法、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决策运行、联合执法、监测信息调度、专家咨询、新闻发布会商、信息交换六大工作机制。
(六)加大宣传,引导公众参与。
各地要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倡导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等环保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并监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披露曝光、督促整改,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表1
大运会召开前燃煤电厂降氮脱硝项目表
序号 | 任务项目 | 总装机容量/万千瓦 (数量×装机容量) | 任务要求 | 督导单位 | |
1 | 瑞明电厂2×125mw燃煤机组 | 25(2×12.5) | 开展二期scr脱硝工程,2011年7月31日前,将综合脱硝率提高到72%以上. |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在大运会期间须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措施。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 |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黄埔电厂)2×300mw燃煤机组 | 60(2×30) | |||
3 | 妈湾电厂6号机组 | 32(1×32) | 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低氮燃烧器改造,已改造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0mg/m3。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4 | 东莞中科环保电力公司 | 3 | 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安装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改造后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0mg/m3。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5 | 东莞科伟环保电力公司 | 3.6 |
附表2
大运会召开前燃机电厂“油改气”及降氮脱硝项目表
序号 | 任务项目 | 装机容量(万千瓦) (装机容量×机组数) | 任务要求 | 督导单位 | |
1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7机组 | 18(18×1) | 2011年7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低氮燃烧,已改造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5mg/m3。 |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需完成安装注水喷嘴燃烧器,或在大运会期间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 | 深圳福华德电力有限公司大鹏发电厂#6、#8机组 | 36(18×2) | |||
3 |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3、#10机组 | 54.9(18.3×3) | |||
4 | 深圳宝昌电力有限公司#5-#6、#7-#8联合循环机组 | 36(18×2) | |||
5 | 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1、#2机组 | 36(18×2) | 2011年3月底前完成“油改气”。2011年7月31日前全部机组完成低氮燃烧,已改造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5mg/m3。 | ||
6 | 珠海深能源洪湾燃机发电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低氮燃烧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逾期未完成机组,需完成安装注水喷嘴燃烧器。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
7 |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使用lng发电,并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低氮燃烧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
8 | 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
9 | 中山市永安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 | 18(18×1) | |||
10 | 东莞东城东兴热电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11 | 深南电(东莞)唯美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
12 | 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
13 | 东莞虎门电厂9e机组 | 18(18×1) | 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低氮燃烧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 | ||
14 | 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
15 | 惠州深能源丰达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 | 36(18×2) | 使用lng发电,并进行低氮燃烧改造,低氮燃烧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附表3
大运会召开前需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锅炉项目表
进展情况 工作项目 | 需要淘汰或改造的燃煤锅炉数量 | ||||||
深圳 | 佛山 | 中山 | 东莞 | 惠州 | 江门 | ||
锅炉项目 | 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4蒸吨/小时;使用8年以上,且<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 | 75 | 63 | 185 | 116 | 37 | 66 |
备注:该任务指《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粤环发〔2010〕22号)未完成的锅炉治理任务,拟纳入“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估指标体系”督办。此外,深圳市还需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燃料)129台4蒸吨/小时以下(含)及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重油锅炉。
附表4
大运会召开前深圳市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及以上)污染治理任务表
序 号 | 单位名称 | 蒸发量(t/h) | 燃料种类 | 治理时限及要求 | 责任主体 |
1 | 润鹏纺织有限公司 | 10 | 煤 | 2011年7月31日前,脱硫率达到90%以上,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40%以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在大运会期间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 | 润鹏纺织有限公司 | 10 | 煤、木柴 | ||
3 | 力嘉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 10 | 煤 | ||
4 | 公明镇李松朗村鸿大保利龙厂 | 10 | 煤 | ||
5 | 宜盛实业有限公司 | 10 | 煤 | ||
6 | 深圳华美园家具有限公司 | 10 | 煤 | ||
7 | 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 | 10 | 煤 | ||
8 | 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 10 | 煤 | ||
9 | 宝安区观澜启威保利龙厂 | 10 | 煤 | ||
10 | 龙岗区龙岗皇亿纺织厂 | 12+10.8 | 木柴 | ||
11 | 深圳新城织业洗涤有限公司 | 10 | 木柴 | ||
12 | 玮杰木业(深圳)有限公司 | 15 | 木柴 | ||
13 | 龙岗区龙岗皇亿纺织厂 | 15 | 木柴 | ||
14 | 富利通纺织有限公司 | 10 | 木柴 | ||
15 | 宝安区公明镇合水口村合丰纸品厂 | 10 | 木柴 | ||
16 | 宝安轻工(石岩)鸿发制造厂 | 10 | 木柴 | ||
17 | 坤兴纺织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15 | 木柴 | ||
18 | 宝安区公明镇茨田埔新兴橡根厂 | 20×3+10×5 | 水煤浆 | ||
19 | 深圳友晟纸业有限公司 | 10 | 水煤浆 | ||
20 |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 | 13.6×2+13.1 | 重油、柴油 | 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油改气”改造,保障天然气供应。 | |
21 | 游晟印染(深圳)有限公司 | 12 | 重油 | ||
22 | 乐厨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 10 | 重油 | ||
23 | 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0 | 重油 | ||
24 | 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 | 14 | 油、天然气 |
附表5
大运会召开前其他城市应完成的工业锅炉污染治理项目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蒸发量(t/h) | 燃料种类 | 治理要求 | 责任主体 |
1 | 佛山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 75 | 无烟煤 | 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 | 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 75×2 | 无烟煤 | ||
3 | 佛山市南海佳顺木业有限公司 | 75 | 无烟煤 | ||
4 | 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 | 130+65×2 | 烟煤 | ||
5 | 中山市正业中糖实业有限公司 | 175 | 烟煤 | 中山市政府 | |
6 | 广兴(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 | 35 | | ||
7 | 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 | 40 | | ||
8 | 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 38 | | ||
9 | 中山市超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20 | | ||
10 | 中山胜丰针梳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 54 | | ||
11 | 中山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民众) | 48 | | ||
12 | 中山市吕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37 | | ||
13 | 中山市兴业造纸包装有限公司 | 40 | | ||
14 | 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 | 20 | | ||
15 | 广东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 70 | | ||
16 | 中山市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39 | | ||
17 | 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 | 195 | | ||
18 | 中山联合鸿兴造纸有限公司 | 75×2 | 烟煤 | ||
19 | 民森(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75 | 烟煤 | ||
20 |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 | 150×2+65 | 燃煤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
21 | 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 | - | - | ||
22 | 东莞市鸿业造纸有限公司 | 65 | 无烟煤 | ||
23 | 东莞市潢涌银洲纸业有限公司 | 75×2 | 烟煤 | ||
24 | 东莞市振兴造纸有限公司 | 75 | 烟煤 | ||
25 |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5 | 无烟煤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
26 | 江门市新会区冠华针织厂有限公司(罗坑镇) | 75×2 | 烟煤 |
附表6
大运会前窑炉烟气脱硫及降氮脱硝项目表
序 号 | 任务项目 | 任务要求 | 责任主体 |
1 | 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窑炉降氮脱硝工程 | 实施降氮脱硝治理,否则在大运会期间采取限产减排措施 | 广州市政府 |
2 | 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炉降氮脱硝工程 | 实施降氮脱硝改造,降氮脱硝综合效率不低于40%。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在大运会期间采取禁止排放或减轻、消除污染的其他措施。 | |
3 | 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炉降氮脱硝工程 |
附表7
陶瓷、平板玻璃行业污染整治要求表
所属行业 | 整治措施 | 完成时间 | 督导单位 |
陶瓷行业 | 所有陶瓷生产企业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要求。以水煤浆为燃料的现有陶瓷企业喷雾干燥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超过100 mg/n m3、500 mg/n m3、240mg/n m3,窑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超过100 mg/n m3、500 mg/n m3、650mg/n m3;以油、气为燃料的现有陶瓷企业喷雾干燥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超过50 mg/n m3、300 mg/n m3、240mg/n m3,窑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不超过50 mg/n m3、300 mg/n m3、400mg/n m3。现有陶瓷企业烟气黑度均不能超过林格曼ⅰ级三度,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颗粒物平均浓度不超过1.0 mg/ m3。 | 2011.7.31 | 各市人民政府 |
关停所有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不达标的陶瓷生产企业。 | 2011.7.31 | 各市人民政府 | |
平板玻璃行业 | 所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颗粒物≤50 mg/n m3,二氧化硫≤500 mg/n m3(以天然气为燃料的≤300 mg/n m3),氮氧化物≤700 mg/n m3。 | 2011.7.31 | 各市人民政府 |
搬迁或关闭所有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不达标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 2011.7.31 | 各市人民政府 |
附表8
大运会召开前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城市
地区 | 任务要求 | 完成时间 | 责任主体 |
广州市 | 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落实油源供应 | 2011年7月31日前 | 各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 | 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落实油源供应 | ||
东莞市 | 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落实油源供应 |
附表9
大运会前油气回收任务表
进展情况 工作项目 | 需完成(治理、淘汰)数量 | ||||||||
广州 | 深圳 | 珠海 | 佛山 | 中山 | 东莞 | 惠州 | 江门 | ||
油气回收项目 | 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 | 0 | 0 | 1 | 0 | 0 | 0 | 16 | 58 |
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 0 | 1 | 1 | 0 | 0 | 0 | 0 | 2 | |
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4 |
备注:该任务指《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粤环发〔2010〕22号)未完成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拟纳入“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估指标体系”督办。
附表10
大运会前主要控制区域各城市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
地市 | 重点控制行业名称 | 重点监控企业 | 控制要求 |
深圳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56家,市控39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10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10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10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10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16家,市控10家 | |||
制鞋:省控9家,市控9家 | |||
表面涂装:省控1家,市控2家 | |||
石油加工业 | 省控无,市控4家 | 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1家,市控0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集装箱制造业:省控1家,市控2家 | |||
塑料制品业:省控3家,市控4家 | |||
东莞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33家,市控19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8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8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8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8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43家,市控15家 | |||
制鞋:省控21家,市控50家 | |||
表面涂装:省控无,市控2家 | |||
石油加工业 | 省控4家,市控7家 | 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24家,市控82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集装箱制造业:省控1家,市控无 | |||
人造板制造:省控5家,市控1家 | |||
塑料制品业:省控15家,市控28家 | |||
惠州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4家,市控3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8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8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8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8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6家,市控12家 | |||
制鞋:省控1家,市控8家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19家,市控62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集装箱制造业:省控2家,市控无 | |||
人造板制造:省控1家,市控1家 | |||
塑料制品业:省控2家,市控6家 | |||
广州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30家,市控16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3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5家,市控6家 | |||
制鞋:省控9家,市控20家 | |||
表面涂装:省控4家,市控4家 | |||
石油加工业 | 省控3家,市控6家 | 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47家,市控95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集装箱制造业:省控1家,市控1家 | |||
人造板制造:省控5家,市控6家 | |||
塑料制品业:省控19家,市控30家 | |||
中山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19家,市控14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3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20家,市控22家 | |||
制鞋:省控8家,市控16家 | |||
石油加工业 | 省控3家,市控无 | 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21家,市控61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人造板制造:省控无,市控3家 | |||
塑料制品业:省控4家,市控12家 | |||
珠海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5家,市控3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3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1家,市控4家 | |||
制鞋:省控2家,市控1家 | |||
表面涂装:省控无,市控1家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10家,市控9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塑料制品业:省控6家,市控1家 | |||
佛山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32家,市控54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3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22家,市控104家 | |||
制鞋:省控16家,市控31家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10家,市控14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塑料制品业:省控8家,市控6家 | |||
江门 | 印刷行业、家具制造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印刷:省控6家,市控5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进行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和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设施建设。2011年7月31日前,省重点监控印刷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活性碳吸附装置等voc治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家具制造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水性漆、uv漆改造或多层水帘voc处理设施建设;省重点监控制鞋企业30%的生产线完成原辅材料水性化或voc治理设施建设;汽车制造企业30%以上的生产线应完成底漆、色漆、面漆的水性化改造,并安装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稳定高效运行的voc处理设施。改造后企业voc排放达到广东省4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家具制造:省控2家,市控3家 | |||
制鞋:省控无,市控5家 | |||
石油加工业 | 省控1家,市控无 | 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集装箱制造、人造板制造、塑料制品业 | 基础化学原料及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省控21家,市控57家 | 1、2011年7月31日前建立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推行低voc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voc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2011年7月31日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全面禁止非水性建筑内墙涂料。 | |
集装箱制造业:省控3家,市控无 | |||
人造板制造:省控2家,市控3家 | |||
塑料制品业:省控2家,市控6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