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苏体办〔2007〕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区体育设施是指以方便社区成员就近健身为目的,社区规划配建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它是广大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区体育设施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和精神面貌,对于构建和谐社区和建设新宿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有所加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体育设施总量明显不足、分布很不平衡,已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今后几年是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办,今后越来越多的省级以上赛事将在我市举办,这些都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的全局高度,大力推进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布局,为群众提供方便、多样的健身设施,形成公共体育场馆与社区体育设施互为依托、互动发展的体育设施新格局。
二、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宿迁”的总目标,加快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功能和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统筹规划、面向基层、集约用地、节约资源的建设原则,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建设就近方便、灵活多样、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的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进程和优化城市功能的要求,到2010年,市区要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体育运动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各县(区)基本建有“新四个一工程”(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室内标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0平方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宿迁特色的体育休闲景观。按照“插体于绿(地)、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公)园、插体于景(观)、插体于空(地)”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
三、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措施
明确目标责任,建立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目标责任制,规划、建设、房管、园林、城管、国土、民政、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分解落实任务,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是重要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把社区体育设施作为公建配套项目,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社区体育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新住宅小区项目、老居民小区整治、旧城改造项目、商业社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体育设施布局规划需要,必须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由各级规划部门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明确,增加一名体育部门领导作为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成员。
(二)各级建设部门应根据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在编制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计划时,明确有关配套体育设施的坐落、用地面积。项目竣工时,体育部门参与应配套体育设施的交付验收,不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该项目不得通过交付使用验收。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各级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公园、绿地、旅游景点时,必须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各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为民开放本社区所辖单位的体育设施。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领导,切实把城市和社区、乡镇体育设施规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城乡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提高政府体育服务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措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心协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全面贯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156号)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抓住新一轮城乡建设的契机,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行政村和农民集中居住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把农村体育设施建设与村镇社区建设规划结合起来,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文化、教育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合理分布体育设施数量,加快改善农民体育健身条件。
四、切实做好城乡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苏发〔2002〕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1号)要求,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建设一批标志性公共体育设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体育需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确保依据规划实施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制约。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标〔1993〕542号))、《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严格执行新建城乡社区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定,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城乡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健身设施的规定,确保按面积、按标准建设到位。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展经费筹措渠道
要健全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体育事业投入,把社区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入计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费,由所辖县区政府投入,在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按基建程序报批,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确保拨付经费全部用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在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社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方式,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时,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新建的非营利性社区体育设施,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体育器材进行政府采购,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社区体育设施以社会公益为主,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社区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器材发生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实行优惠。同时,为满足市场需要可适当开展体育技能培训、健身咨询、健身指导等体育服务项目,并区别服务主体不同执行相应的价格政策。
六、利用和保护城乡社区体育设施,有效整合体育设施资源
坚持公益开放。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全民健身项目。
合理利用各类体育场地。体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力配合社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有计划地开放其体育场地设施,并可适当提供有偿服务。特别是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老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对周边居民开放。
加强维修、管理和保护。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使用安全。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确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乡建设需要改变公益性体育设施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先行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