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8]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有关规定,现批准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苏州市烈士陵园、扬州革命烈士陵园、江都市烈士陵园、海安县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大丰市烈士陵园、泗洪烈士陵园为我省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二○○八年四月四日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8]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有关规定,现批准无锡市革命烈士陵园、苏州市烈士陵园、扬州革命烈士陵园、江都市烈士陵园、海安县新四军联抗烈士陵园、大丰市烈士陵园、泗洪烈士陵园为我省第三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请陵园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健全档案资料,配备必要人员,加强维护管理。二○○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