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的函

2020年12月15日11:11: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函”(京仲办函(1996)第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在仲裁案件时预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结案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你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文件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