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92]司公函09号
四川省司法厅、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1991年11月5日电、京司公(1992ぉ1号函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党校毕业的学历公证,仍应依照(89ぉ司公字第78号文的规定,采取变通办法办理。
发布文号: [92]司公函09号
四川省司法厅、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1991年11月5日电、京司公(1992ぉ1号函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党校毕业的学历公证,仍应依照(89ぉ司公字第78号文的规定,采取变通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