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83)司公字第52号
发布文号: (83)司公字第52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外交部领事司转来你处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给领事司的函及有关李锦涛学历的证明影印件一份。经与公安部一局、外交部领事司共同研究,我们认为:经过你处调查,李锦涛如确实参加过广东省陆军大学特训班,可为其出具经历证明(不出具学历证明ぉ,证词为:兹证明李锦涛于×年×月至×年×月在×地参加广东省陆军大学特训班。(下略ぉ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来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葡萄牙驻华大使馆照会我司,要求出具李锦涛学历证明书。我司转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查核办理。
公证处复函称,李锦涛一九四八年参加国民党广东省陆军大学特训班这段学历不宜为我承认,故不能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下略ぉ
外交部领事司
198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