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06:34:39
发布部门: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毕署办通[2009]19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0年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毕署通(2008)3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重要性
扎实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民利民政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惠及我区城镇居民的大事、好事。参保扩面是居民医保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居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各县(市、区)务必站在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解决民生问题、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毕署办通[2009]169号(《关于开展2010年度城镇居民及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0年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0%以上。
二、适当调整居民医保政策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居民医保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缴费时间。为了进一步提高居民参保率,从2010年起,居民从1月1日至12月30日均可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按年度一次收缴,统筹时限为一年。
(二)调整补偿时间。为进一步扩大参保居民受益率,将原上年缴费下年补偿调整为上月缴费下月补偿,取消6个月等待期。
(三)调整个别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取消重度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中小学生10元/人/年的缴费标准,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三无”人员等一道纳入政府全保范围补助。
(四)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计划内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为减轻管理成本和便于管理,乡(镇)可不再设立专门的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到县级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和补偿手续。
(六)在毕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按我区中小学生参保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补助待遇。高等院校负责集中收缴参保金并负责门诊统筹工作。
(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控制在总筹资额的30%以内。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一)各县(市、区)必须根据当前居民医保工作的严格要求,保证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并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县(市、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参保数据和补偿数据报送地区卫生局和社保局,由地区社保局及时上报省社保厅。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我区居民医保工作
(一)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区2010年居民医保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转达中央和省相关政策精神,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利我区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由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的是县级财政先垫付,年底上级财政按照全年居民参保人数再拨付的办法。所以各县(市、区)财政必须保障居民医保平常补偿周转资金,确保正常运转。
五、其它
(一)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行署下发的原有关方案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提及的仍按原有关方案执行。
(三)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和行署原有关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地区卫生局批准后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