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06日23:29:02
发布部门: 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文号: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地方党委认真贯彻执行,有效地促进了地方党委自身建设。但是,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全省各级地方党委要继续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加强地方党委建设,提高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水平、工作水平,现就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1.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加强地方党委建设。实现甘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奋斗目标,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地方党委的领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地方党委建设,就是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地方党委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真正把各级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2.努力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条例》,对于正确实行党的领导,保证地方党委的权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对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对于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方党委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模范执行《条例》,以保证中央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保证对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实施正确、科学、有力的领导。

3.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现实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党委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是:一些党委的领导成员对《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不高;一些地方党委全委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少数党委既存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不够的问题,也存在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统一领导不够的问题;有的领导班子职责不清,议事质量不高,决策程序不完善;有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能开展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存在着不团结的情况;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够,一些地方落实《条例》不到位,甚至发生不按《条例》规定办事的现象,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迫切要求各级地方党委进一步健全党委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履行地方党委的职责,严格遵循组织原则
4.各级地方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其他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服从同级地方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

5.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委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安排部署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依照《条例》规定必须由全委会决策的问题。发挥全委会在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上的作用,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要全面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管大事,议大事,及时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是:
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党的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等工作的安排部署;
本地区意识形态、思想理论工作的安排部署;
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
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目标任务、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
本地区群众工作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需要组织协调的本地区立法、司法工作,以及军政军民关系;
讨论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7.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的活动,协调各常委的工作。书记肩负着带好一班人的重大责任,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发挥好整体作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常委要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要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落实;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对全局性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工作责任制,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8.地方党委决定重要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常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常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讨论表决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若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9.地方党委书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以及以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或讲话,应事先印发党委委员及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常委会议讨论。书记、副书记代表党委在地方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征求各常委的意见。常委代表党委在地方有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符合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涉及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常委会议讨论,或报告书记同意;在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在新闻媒介上发表的讲话或文章,由常委个人审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在调查研究中提出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向党委报告,可以提请常委会议讨论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发。

10.进一步完善工作报告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完善议事和决策制度,规范党委工作运行机制
11.各级地方党委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认真开好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

12.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年初或年中召开,遇有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同时送达。委员如无特殊原因都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议召开前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13.常委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或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确定。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书记委托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对所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书面或口头表达。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常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试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推广。

14.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范围如下: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15.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2/3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16.完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党组、民主党派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3)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17.决策的组织实施。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18.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等组织的领导,善于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并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党政一把手都要讲党性、讲大局、讲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工作上要多沟通,特别是对重大问题和认识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协商。党委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同级离退休老同志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一般都应请人大、政协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有关会议。

四、加强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19.党委常委、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及其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各类知识,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善于把中央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安排部署同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0.党委常委、委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始终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艰苦奋斗,开拓创新;要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勤政为民,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各项廉政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1.党委常委、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常委会委员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其他常委的监督,通过每个常委的努力,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提高质量。书记要切实负起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责任,对发现班子成员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常委之间、委员之间要加强监督,坚持谈心活动,遇有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时,应随时沟通交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22.党委在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减会议和文件。党委常委、委员应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群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注意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针对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蹲点调查,提出思路,集中解决。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委常委、委员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全年分别不少于2个月、3个月、4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
23.各级地方党委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大事来抓,切实负起贯彻执行、督促检查的责任。省委和市(州)委每年分别对市(州)委、县(市、区)委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各级地方党委每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执行《条例》的情况;在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将贯彻《条例》的情况写入党委工作报告,接受审议。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条例》的情况,要进行监督。考核领导班子时,要把贯彻《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委每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报告上级党委。

24.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委员都要自觉贯彻执行《条例》。党委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贯彻执行《条例》的职责。党委书记每年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查自身贯彻《条例》的情况,接受领导班子的监督。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条例》的情况,都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25.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对地方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及时纠正,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对泄漏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严禁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党的地区委员会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