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14日19:11:4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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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