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郑州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专家的作用,提升现代物流业发展能力和决策水平,成立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高级参谋和决策咨询机构,是市政府的智囊团。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现代物流业全球化、区域合作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特点及趋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对郑州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特别是针对中原经济区建设特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影响郑州现代物流业全局的专项方案或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提出优选方案;
(四)对郑州现代物流业产业结构、运作状况和管理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收集和积累有关信息资料,对国内外的现代物流业作跟踪研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机构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郑州市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专家或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局、交通委、商务局。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事宜。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广泛洽谈、甄别和筛选,提出专家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落实具体聘请工作;
(二)起草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审阅后,负责计划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专家委员项目(课题)管理和成果的利用与转化工作;
(四)协调成员单位与专家委员之间的联络;
(五)负责专家委员的信息发布和津贴发放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实行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要明确与专家委员日常联系的具体处室,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专家委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为专家委员提供有关情况及工作资料,对专家委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报告,并进行情况跟踪。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由现代物流业及相关专业或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专家、学者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郑州市的现代物流业建设和发展作贡献,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遵章守法;
(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业绩突出,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
(三)熟悉对外开放、国内外物流业和对外物流业合作业务,影响和带动能力强,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正常参与各项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专家委员的聘任,根据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方面因素,由单位或专家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衡、协商后,并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以市政府名义下文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聘期为二年,专家委员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调整。
第十条专家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聘;专家委员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解聘;专家委员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视为自行解聘。
第四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工作制度,每年度召开一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报告,研讨有关现代物流业宏观政策和现代物流业领域的重大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遵循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课题的要求,采取座谈研讨、会议咨询、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日常型”工作。根据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讨型”工作。围绕国际国内现代物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受邀来我市进行专题研讨、高端讲座、论坛等工作;
(三)“函审型”工作。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现代物流业专项改革方案或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对方案或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四)“会议型”工作。参加市政府有关决策的专题会议,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选择课题时要紧密结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对市政府提出的课题和急需解决的事关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优先安排,重点攻关。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经费(会务费、办公费及慰问金等)从市人社局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市人社局上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核拨;对所承担课题(项目)的研究费用从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专家委员的义务、权利、职责与待遇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的义务与权利。积极参加现代物流业宏观研究,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不断作出贡献;维护科学求实精神,发扬优良作风,在现代物流业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努力培养人才,促进郑州市现代物流业队伍建设;参加郑州市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重大工作、有关会议,承担郑州市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及评审等有关工作任务。按规定阅读郑州市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专家委员候选人有提名权;享有郑州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职责:
(一)关心、支持郑州的现代物流业发展,每年至少向市政府提供一项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建议;
(二)积极参加市政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活动;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宣传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动态和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综合或专题考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二)参加有关会议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及劳务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三)成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郑州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专家的作用,提升现代物流业发展能力和决策水平,成立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高级参谋和决策咨询机构,是市政府的智囊团。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现代物流业全球化、区域合作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特点及趋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对郑州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特别是针对中原经济区建设特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影响郑州现代物流业全局的专项方案或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提出优选方案;
(四)对郑州现代物流业产业结构、运作状况和管理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收集和积累有关信息资料,对国内外的现代物流业作跟踪研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机构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郑州市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专家或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局、交通委、商务局。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事宜。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广泛洽谈、甄别和筛选,提出专家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落实具体聘请工作;
(二)起草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审阅后,负责计划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专家委员项目(课题)管理和成果的利用与转化工作;
(四)协调成员单位与专家委员之间的联络;
(五)负责专家委员的信息发布和津贴发放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实行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成员单位要明确与专家委员日常联系的具体处室,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专家委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为专家委员提供有关情况及工作资料,对专家委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报告,并进行情况跟踪。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由现代物流业及相关专业或领域有较高造诣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专家、学者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郑州市的现代物流业建设和发展作贡献,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遵章守法;
(二)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业绩突出,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
(三)熟悉对外开放、国内外物流业和对外物流业合作业务,影响和带动能力强,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正常参与各项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专家委员的聘任,根据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方面因素,由单位或专家推荐,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衡、协商后,并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以市政府名义下文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员聘期为二年,专家委员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调整。
第十条专家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聘;专家委员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解聘;专家委员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视为自行解聘。
第四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工作制度,每年度召开一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报告,研讨有关现代物流业宏观政策和现代物流业领域的重大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遵循讲求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课题的要求,采取座谈研讨、会议咨询、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日常型”工作。根据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讨型”工作。围绕国际国内现代物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受邀来我市进行专题研讨、高端讲座、论坛等工作;
(三)“函审型”工作。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现代物流业专项改革方案或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对方案或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四)“会议型”工作。参加市政府有关决策的专题会议,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选择课题时要紧密结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对市政府提出的课题和急需解决的事关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优先安排,重点攻关。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经费(会务费、办公费及慰问金等)从市人社局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市人社局上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核拨;对所承担课题(项目)的研究费用从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专家委员的义务、权利、职责与待遇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的义务与权利。积极参加现代物流业宏观研究,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不断作出贡献;维护科学求实精神,发扬优良作风,在现代物流业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努力培养人才,促进郑州市现代物流业队伍建设;参加郑州市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重大工作、有关会议,承担郑州市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及评审等有关工作任务。按规定阅读郑州市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专家委员候选人有提名权;享有郑州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的职责:
(一)关心、支持郑州的现代物流业发展,每年至少向市政府提供一项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建议;
(二)积极参加市政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活动;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宣传郑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动态和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综合或专题考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二)参加有关会议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及劳务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三)成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