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9〕3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提升化工行业发展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我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园区的设立
在江阴、宜兴设立化工园区,须经当地政府同意,报无锡市政府备案,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在其它各区设立化工园区,须由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制定化工园区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编制化工园区区域规划,并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区域环评,区域环评通过省环保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设立。
各化工园区根据省环保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区域环评的批复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鼓励引进和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低安全风险,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化工生产企业和项目,重点优先支持市区和当地的化工生产企业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过程中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二、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把化工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绿色园区。加强和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及责任考核制度。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工业污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统一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要完善公用和辅助配套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完善专门消防站等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园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
三、化工监测点企业的设立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开展化工监测点企业的设立工作,严格控制监测点数量。设立化工监测点是化工专项整治期间的过渡性措施,化工监测点企业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化工监测点的申请程序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经各市(县)、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化工监测点企业。
四、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
化工监测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发改、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经常性和制度化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迅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对批准设立为监测点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监测点的,要坚决取消化工监测点资格。
化工监测点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企业污水经处理、预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接入污水处理管网,固体废弃物必须有完善的处理措施或转移处理手续。要提升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水平,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化工监测点企业和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专家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达标验收。
五、化工生产企业准入
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监测点企业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由企业向项目审批(备案、核准)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抄送市化治办。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低效益的项目。化工园区外的非化工监测点化工企业,除环保、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改外,一律禁止其它形式的新改扩建项目。
新设立化工生产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其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技术、装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投入产出率和投资强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区域实施排污总量平衡。
六、化工监测点考核和取消。
化工监测点企业,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中整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所在地整体归并进入化工园区的,企业化工监测点资格自动取消,按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管理。
化工监测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化治办主要成员单位讨论并提出相应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该企业的化工监测点资格: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环保监督性监测中,一年发现二次超标的;市化治办组织进行的年终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内容另行制定)。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等,需对化工监测点进行调整的。
化工监测点企业发生环保、安全等问题,对社会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9〕3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提升化工行业发展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我市化工园区和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园区的设立
在江阴、宜兴设立化工园区,须经当地政府同意,报无锡市政府备案,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在其它各区设立化工园区,须由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制定化工园区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编制化工园区区域规划,并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区域环评,区域环评通过省环保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设立。
各化工园区根据省环保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区域环评的批复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鼓励引进和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低安全风险,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化工生产企业和项目,重点优先支持市区和当地的化工生产企业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过程中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二、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把化工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园区、绿色园区。加强和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及责任考核制度。化工园区内所有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工业污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统一接入园区公共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要完善公用和辅助配套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完善专门消防站等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园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
三、化工监测点企业的设立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设立化工监测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号)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开展化工监测点企业的设立工作,严格控制监测点数量。设立化工监测点是化工专项整治期间的过渡性措施,化工监测点企业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化工监测点的申请程序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经各市(县)、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化工监测点企业。
四、化工监测点企业的管理
化工监测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发改、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化工监测点企业进行经常性和制度化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迅速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对批准设立为监测点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监测点的,要坚决取消化工监测点资格。
化工监测点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企业污水经处理、预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接入污水处理管网,固体废弃物必须有完善的处理措施或转移处理手续。要提升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水平,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化工监测点企业和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专家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达标验收。
五、化工生产企业准入
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监测点企业实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由企业向项目审批(备案、核准)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核准)文件抄送市化治办。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低效益的项目。化工园区外的非化工监测点化工企业,除环保、安全设施的隐患整改外,一律禁止其它形式的新改扩建项目。
新设立化工生产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其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技术、装备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投入产出率和投资强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区域实施排污总量平衡。
六、化工监测点考核和取消。
化工监测点企业,在全市工业布局调整中整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或所在地整体归并进入化工园区的,企业化工监测点资格自动取消,按化工园区内企业进行管理。
化工监测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化治办主要成员单位讨论并提出相应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该企业的化工监测点资格: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环保监督性监测中,一年发现二次超标的;市化治办组织进行的年终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内容另行制定)。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等,需对化工监测点进行调整的。
化工监测点企业发生环保、安全等问题,对社会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