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及《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承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垃圾承运监督管理部门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市容局(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
南京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承运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准入和退出
(一)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许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的准入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20辆(专业从事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4)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5)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车辆,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6)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8)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三)核准办理程序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对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的退出
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市容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运企业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市容局(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及《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承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垃圾承运监督管理部门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市容局(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
南京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承运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准入和退出
(一)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许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的准入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20辆(专业从事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
(4)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5)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车辆,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6)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8)承运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三)核准办理程序
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应当对承运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对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的退出
承运企业及运输车辆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市容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承运企业及车辆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市容局(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