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林业园艺局
发布文号: 漯林园[2007]111号
临颍县、舞阳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城市园林园林绿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苗木采购的招标投标,实施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它绿地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护坡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林业园艺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具体工作委托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
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查处园林绿化工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四)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五)完成其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
一、招 标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苗木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八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三)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绿化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 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
(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二、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的企业,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按照规定由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二)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三)按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六)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购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七)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八)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工程的监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担项目相符;
(二)主要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四)设计单位应明确园林绿化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形态等质量标准,但不应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五)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人员。
第四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二)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三)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各种施工材料,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设计;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五)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
(三)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园林绿化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园林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五)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绿化材料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六)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监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处理;
(七)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填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质量监督费,监督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为建设单位颁发《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及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按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检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植物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督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
监督费列入工程预(决)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决算价结算监督费;
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根据监督机构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十六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未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十条 有关各方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园艺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漯林园[2007]111号
临颍县、舞阳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城市园林园林绿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苗木采购的招标投标,实施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它绿地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护坡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林业园艺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具体工作委托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
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检测;
(二)参与重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查处园林绿化工程中出现的质量违章行为;
(四)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五)完成其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
一、招 标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苗木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八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三)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绿化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 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
(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二、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的企业,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规定的综合指标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按照规定由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通过招投标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二)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三)按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五)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六)无明示或暗示监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购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七)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八)未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工程的监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担项目相符;
(二)主要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四)设计单位应明确园林绿化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形态等质量标准,但不应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五)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人员。
第四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二)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三)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各种施工材料,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设计;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五)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
(三)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园林绿化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园林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五)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绿化材料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六)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监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处理;
(七)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填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质量监督费,监督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为建设单位颁发《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及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按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检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植物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督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
监督费列入工程预(决)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决算价结算监督费;
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根据监督机构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十六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未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十条 有关各方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园艺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