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11日10:19: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7]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切实解决我市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基层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缓解财政困难,降低财政风险,遵循经济规律,促进城乡统筹,实现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规范管理和控制消化基层政府性债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增强基层政府运转保障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
(二)主要任务。按照“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总体思路,完善县乡债务监控体系,分类核定债权债务责任,全面清理、积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在严格控制区县(自治县)本级债务的基础上,重点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逐步建立起政府性债务权责明晰、监控有力、偿还有道的管理新机制。
二、严格控制区县本级债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债务风险意识,把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强化管理、控消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按照政府性债务控制标准,严格约束各种举债行为,强化对各类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律不准超过财力的承受度举债建设,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任何贷款担保,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确保区县本级债务规模控制在社会经济发展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逐步消化乡镇级债务
沿用“普九”消债方式,从2007年起,用3年时间化解乡镇因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产生的逾期政府性债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先逾期后到期、先个人后单位、先偿还后奖补的原则,依照乡镇政权、卫生、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等建设负债的顺序,通过年初预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和“三奖一补”资金先行组织消化。市财政局要综合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的财力状况、消化力度等因素,通过切块资金和安排专项进行奖励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财力确有困难的乡镇,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予以支持。
为确保乡镇政府性债务消化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成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严禁乡镇新增债务。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债、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由企业带资施工、一律不得拖欠企业工程款、一律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一律不得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凡违规担保形成的新债“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偿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具体方案并尽快下发执行,同时借助中介机构力量,针对债务数据核实、资金划拨、监督检查等环节各司其责,积极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组,按要求就已经形成的历史性债务(包括已登记入账的债务及发生借贷关系尚未登记入账的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时间、借款金额及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约定和偿还情况等内容进行彻底清理上报,并按照统一步骤积极主动偿付,确保专款专用,推动乡镇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机制,加强配套。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确保资金按预算用途支付,确保超收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县级政府财权要向困难乡镇转移,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完善乡镇政权基本运转最低财力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增长和事权变化实施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消化乡镇债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考核,严肃纪律。在每年对区县(自治县)的考核评比中,增加关于化解政府性债务工作的指标。对新增债务导致财政风险加大,以及虚报信息骗取补助、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债务清理消化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