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投标企业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招投标配套制度,牵头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及招投标监督网。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公路、水利、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等部门单位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吉州区和青原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市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其他项目由区有关部门按区政府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招标条件
(四)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三项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项目情况向监察机关告知后,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五)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六)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标前监督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七)各县(市)要尽快建立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中心(有形市场),但招标投标中心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为进场各方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进行进场登记和开标,对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不得拒绝进场交易。
(八)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制订(修订)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
(九)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还应当设立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投标最高限价。资格后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采用行业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全部从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十三)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其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为围标串标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同一银行账号的;
8、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抽取任何下浮系数均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所有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十四)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按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其为中标人,依次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不同意按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十五)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充实专家库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底前完成组建江西省评标专家库吉安分库。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学习、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十六)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标后施工履约阶段的现场人员在岗考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结(决)算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督促政府投资工程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努力形成行政主管部门外部监管和业主方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十七)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十八)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项目业主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应报原项目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不予调整。投标人应考虑工程项目特点、主材市场价格等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工程风险差价由投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二十一)审计、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和批复,审计报告书、工程决算批复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国债及国家补助资金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启动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记载并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
(二十四)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招标投标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五)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和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下列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28层以下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4、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二)公路工程
1、一级以下的公路工程;
2、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
2、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工程;
3、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4、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的圩堤工程;
(四)其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1、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和施工图(至少应提供工程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投标人从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外省投标企业在中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赣登记手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最短不得少于25日。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6天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布接受投标保证金的帐号。
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网站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投标人应提交2种以上(含)能证明项目经理(建造师)同类工程施工经历满足要求的有关证件原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备案表,不含文字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六条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设立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A)。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最高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发出和公布。
招标最高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工程量清单及主要工程量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单位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情况,编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可不设技术标。
第九条 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应当为评委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标委员会有足够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对各个阶段的评审应当有具体的评审成果资料,并对评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于投标截止日前1天转到招标人公布的指定帐户,以招标投标中心或招标人出具的到帐证明为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日投标截止前完成接受投标文件、查验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到帐情况。
第十一条 本评标办法分四阶段进行评审(无技术标的为三阶段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资格后审、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组织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
第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二)展示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到帐单;
(三)抽取下浮让利系数(K值);
(四)开启商务标书,查验签章有效后宣读投标报价;
(五)商务标初步评审:
1、按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确定合理最低投标报价B值;
2、B≤投标人的投标价(An)≤0.97A为合理报价,在此范围之外的报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合理报价等于或不足15家的,应当全部进入资格后审阶段评审;合理报价超过15家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资格后审阶段评审,投标报价排序在第16家(含)以后的其余投标人第一阶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
(六)资格后审: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办法现场审验有关原件资料,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七)开标会结束。
第十三条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B = ( A + Ap)÷ 2 ×(1-K)
A:招标最高控制价;
Ap:各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p=(A1+A2+…+An)/n;0.85A≤An≤0.97A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人数为3至5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6至8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9家以上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
K:下浮系数,由招标人或投标人在开标前当场随机抽取确定,K值为4%、4.5%、5%、5.5%、6%、6.5%、7%。7.5%、8%共9个系数。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排序,取前3名进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评审过程出现被否决的,依次递补。评出3名中标侯选人后,评标结束。
(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无技术标的直接进入下阶段评审)。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技术要求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三)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1、主要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高控制综合单价15%的;
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3、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木材等)单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高控制价15%的;
4、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5、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6、报价出现负数的;
7、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第十五条 通过前述四阶段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进行复核,复核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的,其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增减超过15%的,其单价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中标让利幅度(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投标最高控制价),中标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应按复核调整后的中标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工程结算按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
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招标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有增减在15%以内的,其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招标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增减超过15%的和清单外的项目有增加的,其单价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中标让利幅度(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投标最高控制价)。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工程施工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围标串标嫌疑、哄抬中标价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 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公示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招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确定。
第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 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有不良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一定期限内取消在吉安市(含各县市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或取消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条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工作联席会制度,招标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各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参与方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信息管理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市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指责负责对市本级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二)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发现的不良行为,由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三)不良行为的确认应按照调查、认定、告知、处理、公示记录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人员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发布部门等。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市招标投标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结束后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市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
附:招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
发布文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投标企业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招投标配套制度,牵头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及招投标监督网。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公路、水利、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等部门单位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吉州区和青原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市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其他项目由区有关部门按区政府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招标条件
(四)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三项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项目情况向监察机关告知后,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五)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六)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标前监督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七)各县(市)要尽快建立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中心(有形市场),但招标投标中心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为进场各方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进行进场登记和开标,对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不得拒绝进场交易。
(八)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制订(修订)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
(九)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行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还应当设立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投标最高限价。资格后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采用行业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全部从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十三)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其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为围标串标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同一银行账号的;
8、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抽取任何下浮系数均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所有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十四)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意按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其为中标人,依次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不同意按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十五)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充实专家库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底前完成组建江西省评标专家库吉安分库。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学习、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十六)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标后施工履约阶段的现场人员在岗考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结(决)算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督促政府投资工程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努力形成行政主管部门外部监管和业主方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十七)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十八)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项目业主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应报原项目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不予调整。投标人应考虑工程项目特点、主材市场价格等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工程风险差价由投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二十一)审计、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和批复,审计报告书、工程决算批复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国债及国家补助资金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启动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记载并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
(二十四)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招标投标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五)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和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下列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28层以下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4、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二)公路工程
1、一级以下的公路工程;
2、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
2、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工程;
3、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4、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的圩堤工程;
(四)其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1、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和施工图(至少应提供工程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投标人从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外省投标企业在中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赣登记手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最短不得少于25日。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6天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布接受投标保证金的帐号。
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网站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投标人。县(市、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市本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投标人应提交2种以上(含)能证明项目经理(建造师)同类工程施工经历满足要求的有关证件原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备案表,不含文字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六条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设立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A)。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最高控制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发出和公布。
招标最高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工程量清单及主要工程量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单位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情况,编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可不设技术标。
第九条 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应当为评委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标委员会有足够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对各个阶段的评审应当有具体的评审成果资料,并对评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于投标截止日前1天转到招标人公布的指定帐户,以招标投标中心或招标人出具的到帐证明为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日投标截止前完成接受投标文件、查验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到帐情况。
第十一条 本评标办法分四阶段进行评审(无技术标的为三阶段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资格后审、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组织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
第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二)展示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到帐单;
(三)抽取下浮让利系数(K值);
(四)开启商务标书,查验签章有效后宣读投标报价;
(五)商务标初步评审:
1、按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确定合理最低投标报价B值;
2、B≤投标人的投标价(An)≤0.97A为合理报价,在此范围之外的报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合理报价等于或不足15家的,应当全部进入资格后审阶段评审;合理报价超过15家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资格后审阶段评审,投标报价排序在第16家(含)以后的其余投标人第一阶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
(六)资格后审: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办法现场审验有关原件资料,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七)开标会结束。
第十三条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B = ( A + Ap)÷ 2 ×(1-K)
A:招标最高控制价;
Ap:各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p=(A1+A2+…+An)/n;0.85A≤An≤0.97A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人数为3至5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6至8家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有效报价人数为9家以上时,Ap值为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两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算术平均值;
K:下浮系数,由招标人或投标人在开标前当场随机抽取确定,K值为4%、4.5%、5%、5.5%、6%、6.5%、7%。7.5%、8%共9个系数。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排序,取前3名进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和商务标详细评审,评审过程出现被否决的,依次递补。评出3名中标侯选人后,评标结束。
(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无技术标的直接进入下阶段评审)。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技术要求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
(三)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1、主要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高控制综合单价15%的;
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3、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木材等)单价低于公布的相应最高控制价15%的;
4、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5、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6、报价出现负数的;
7、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第十五条 通过前述四阶段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进行复核,复核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的,其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增减超过15%的,其单价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中标让利幅度(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投标最高控制价),中标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投标人应按复核调整后的中标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工程结算按财政部、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
履行合同时,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招标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有增减在15%以内的,其单价按中标单价执行,招标文件清单内的项目工程量增减超过15%的和清单外的项目有增加的,其单价按预算定额单价乘以中标让利幅度(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投标最高控制价)。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工程施工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围标串标嫌疑、哄抬中标价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 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体现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公示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招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确定。
第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 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有不良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一定期限内取消在吉安市(含各县市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或取消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条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信用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工作联席会制度,招标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进行指导。各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参与方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信息管理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市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等部门按照指责负责对市本级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二)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发现的不良行为,由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同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三)不良行为的确认应按照调查、认定、告知、处理、公示记录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督促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人员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发布部门等。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和《吉安市招标投标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结束后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市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
附:招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
类别 | 序号 | 表现形式 |
招标人 | 1 | 未经招标核准或备案或告知擅自招标 |
2 | 不按核准或备案或告知内容进行招标 | |
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
4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5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
6 |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
7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 |
8 | 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
9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
10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 | |
11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 |
12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
1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
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 | |
15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 | |
16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 |
17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 |
18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 |
19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20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 |
21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
22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
2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
2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
25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 |
26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
27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 |
28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29 |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 |
30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
类别 | 序号 | 表现形式 |
招标人 | 31 |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32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 |
招标代理 机构 | 1 |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2 |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3 |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 |
4 |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 |
5 |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6 | 未经招标核准或备案或告知擅自招标 | |
7 | 不按核准或备案或告知内容进行招标 | |
8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
9 | 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的(如未办入赣手续等) 投标文件没有拒收或者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没有接收 | |
10 | 不按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 | |
11 | 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总额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以上(含±5%) | |
12 | 违规收取代理及相关费用 | |
13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 |
投标人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
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
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 | |
5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 |
6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
7 |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 | |
8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
9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 |
1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11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 |
评标专家 | 1 | 应当回避评标活动而未回避 |
2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及办法进行评标 | |
3 | 因玩忽职守或出现工作失误影响评标结果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 | |
4 | 不遵守评标纪律,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
5 | 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 |
6 |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 |
7 | 其它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