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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暨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部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认真落实湘政办发[200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抓紧制定项目法人招标管理办法;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选择3-5个不同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制定部门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的投诉处理制度,对各部门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探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中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
(一)主要措施
1、《湖南省建设项目法人招标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抓紧修改完善并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协助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
进度要求:2007年年底之前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11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出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
协助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
进度要求:2007年11月30日之前
3、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定期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启动组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
协助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
进度要求:2007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系统开发和专家征集工作,争取明年上半年建成启动。
4、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工程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创造公开、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协助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
进度要求:2007年12月30日之前
(二)专项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要着重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中标、合同签订的全过程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跟踪检查。为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决定在房建(市政)、工业、交通、水利、进口机电设备、通信等行业选取部分省级政府重大投资工程,对其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分为部门自查和专项抽查两个阶段。省直有关部门要选取本部门、本行业的不少于3个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部门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部门自查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
专项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选择3-5个省级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湘政办发[2007]5号文件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资格审查、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以及简易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目录编制、发布情况。
2、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机构,是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等。
3、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有关招投标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情况,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设立涉及工程招投标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不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等违法违纪案件。
专项抽查分为两个组进行,第一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第二组由省监察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专项抽查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具体检查项目和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贯彻措施。对在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