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14日19:23:4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建[2007]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更公平、更公正,我局在深入分析我市当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经研究,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标工作人员组成
(一)凡属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标书的编制人,其代表不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则由招标代理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工作。协助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
二、严格专家库管理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一)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审查专家资格条件。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应组织培训,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教育。要及时吸收新的评标专家,以扩大专家库容量。新批准的评标专家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二)逐步与省内乃至全国各地的评标专家库兼容,特殊工程经报市招标办同意后可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或异地评标。
(三)实行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市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专家库的建立、数据系统的维护、信用档案的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的监管等工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评标专家的抽取提供设备、场所及签到等服务。
(四)专家抽取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当有多个相同专业招标项目在同一天开标评标的,应当同时开标并统一抽取评委。从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指纹签到确认到指定进入评标室评标的全过程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抽取专家或回避的专家均由计算机自动备份。
(五)加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准确记录每一招标项目抽取到的评标专家名单和实际到位参加评标的情况,每月统计一次并报市招标办备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有关监管机构若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评委专家(含招标人的评委)有违规且影响招标人及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有关媒体及网站公布,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良行为达两次的,则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作为评标专家。
(六)加大评标环节监督力度。市招标办应组织技术、经济专家抽查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主审和复审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三、公开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和耗用量
(一)招标的工程项目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其招标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的同时向投标人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材料设备最低控制价后向投标人公布前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有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单价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整改,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告招标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整改的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投标人公布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同时,应一并将各种材料设备的耗用量向投标人公布。
四、严格招标代理行为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报备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与向投标人发出的一致,若出现一次不一致的,记入不良行为一次,若出现两次不一致的,或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时,属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若为自行招标的则取消自行招标资格,若为代理招标的则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代理招标抽签的资格,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和三次及以上的处理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
根据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情况,决定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进行修改,相应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六、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继续完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自动检索功能。对投标文件的主审、复审的评委应在评标现场由电脑随机抽取,评委对每份投标文件评审的内容和结果应用电子光盘拷备存档,并将相关内容予以公示,评标结果应存档于光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提交给招标办存档备查。
七、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市招标办在日常工作中应依法、高效、认真地处理招投标投诉,重大的、复杂的投诉案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纪检、监察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八、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代建、物业管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执行。
九、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现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 [2005]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作如下修改:
一、55号文第二部分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中的第(一)条、第(二)条款修改为: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标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前款中所述的应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1)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
前款中所称的生产厂家是指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材料设备属进口产品,进口商可视为生产厂家,进口商出具的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应附上进口有效证明。
(2)提交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含义同上款)出具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或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各自授权代表(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评标期间不能到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并共同确认相关证明资料的。
前款中所称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未附上公证书的。
② 公证书不是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
③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公证申请是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共同提出的公证申请的。
④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内容的。
⑤ 公证书中未附生产厂家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或所附的生产许可证中所允许生产的材料设备与承诺供应的相关材料设备不一致(包括品牌或技术参数、型号等)。
⑥ 公证词未体现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向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询问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内容的。
⑦ 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询问笔录或调查书面记录未作为公证书附件装订在公证书中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原件或未加盖承诺供应生产厂家印鉴的,如为商品混凝土的承诺供应证明未经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盖章的。
(4)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没有采用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的。
前款中所称的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格式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列有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数量、供应单价(应明确是出厂价或运到工地价)、供应时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5)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
(6)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供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且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符合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价格的,或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承诺的供应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的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数量多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数量的。
前款所称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基础上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降低的最低限价幅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一般按15%确定。
6、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要求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内容应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综合单价分析表(含工料分析及费用组成分析)资料等内容。前款中所指的错套定额是指任何子项工程项目套用的定额内容与招标清单子项工程内容不符,或子项定额套用与闽建筑[2005]22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与定额编号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认为可行、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合理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2、企业管理费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利润-实际填报的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实际填报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各项人工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
3、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台班数。
4、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4项情形时,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5、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5项情形时,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
(1)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2)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1-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3)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4)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6、各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相应工程量×实际填报的相应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的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二、55号文第二部分第(五)条中的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一般按3%确定”,修改为“一般按3%―5%确定”。
三、55号文第二部分第(六)条中的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修改为:“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按规定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投标人实际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漏报项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