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交通资源征用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补偿

2020年07月19日23:15:48

律师回答

民用交通资源使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目前在我国并无详细规定,各个立法通常都表述为适用有关规定,实际上导致了使用补偿无法真正落实,损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也使目前因使用导致的各类纠纷事件不断。考虑到本法的使用比较普遍,建议专章对补偿问题进行细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