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数量急剧增加。各地出于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考虑,工业用地普遍采取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现象普遍存在,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合理高效用地的根本途经。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抓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会议要求,自2006年9月6日起,新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对2006年9月5日以前,市、县(市、区)政府已在招商引资中与投资者签订的按协议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如何处置等遗留问题,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处理意见,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三、切实抓好工业用地年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编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出本地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分别抄送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拟定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规划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经贸部门应依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拟定落实到地块的开发利用的投资量、产业筛选等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拟定年度工业用地落实到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深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配套改革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求工业建设项目的招商、立项、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制度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计划(方案)的公示制度,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是调整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建立预先公示、公告工业建设项目地块的投资、规划、用地许可条件即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等制度,并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投资者,然后办理立项、规划、环评、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要将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土地利用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土地闲置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应按照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规定,每年都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外经贸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业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市政府将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年度竣工的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并将复核验收和抽查结果作为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数量急剧增加。各地出于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考虑,工业用地普遍采取以协议出让方式配置,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现象普遍存在,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合理高效用地的根本途经。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抓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加强土地调控会议要求,自2006年9月6日起,新增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对2006年9月5日以前,市、县(市、区)政府已在招商引资中与投资者签订的按协议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如何处置等遗留问题,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处理意见,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三、切实抓好工业用地年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编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提出本地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分别抄送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拟定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规划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经贸部门应依据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量、用地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拟定落实到地块的开发利用的投资量、产业筛选等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挂牌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拟定年度工业用地落实到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深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配套改革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要求工业建设项目的招商、立项、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制度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计划(方案)的公示制度,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是调整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建立预先公示、公告工业建设项目地块的投资、规划、用地许可条件即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等制度,并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确定投资者,然后办理立项、规划、环评、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要将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期限、土地利用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土地闲置标准、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签订。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应按照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规定,每年都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外经贸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业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市政府将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年度竣工的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并将复核验收和抽查结果作为政府年度重要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