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重新另立合同让原房东租户终止合同
房租租赁合同范本:
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租(甲): 承租(乙)及单位:联系址: 联系址:电: 电: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见证:(简称丙)授权代表: 电:甲、乙、丙三根据华民共关律、行政规苏州市相关性规规定合、平等、自愿、相互信任基础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租物业坐落点及设施情况:
1.甲其拥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 __________房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使用用途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米
2.该房屋现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另约定外该附件作甲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使用乙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该房屋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____月自________月____至________月____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未经协商致均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权收该房屋乙应期交乙若要求续租则必须租赁期满前月内通知甲经甲同意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式
1.该房屋租金民币____元整/月(价格含相关税费)介服务费____元整; 由____负担并签定本合同支付给丙乙应同交纳首期租金____元给甲
2.该房屋租金按____支付支付间____甲实际收准
3.乙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则乙需按月租金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月甲权收租房乙须按实际居住交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条件
1、甲应向乙示该房屋产权证或权决定该房屋租相关证明
2、甲应保证该房屋租违反家律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权决定租赁事宜;签本合同双事应按家规定进行备案
3、乙该房屋内进行违反律规及政府租房屋用途关规定行
4、未经甲书面同意乙该房屋部或全部转租若擅自转租甲权终止合同由乙承担甲及丙违约责任
5、乙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____等实际使用费用若特殊约定则其约定
6、乙使用或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现损坏或发故障乙应及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费用由于抗力及非乙原造损失由甲负责承担关维修费用
7、租赁期内乙使用需要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须经甲同意并经政府关部门批准甲权装修或改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乙移走自行添加结构性设施,甲须设施进行补偿
五.产权变更
1.甲依定程序房屋所权转移给第三特别约定情况本合同新房屋所继续效
2.甲若售该房屋须提前三月书面通知乙同等条件乙优先购买权
六.关于押金保证乙合理并善意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应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支付甲____元作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验房乙该房屋钥匙交与甲同甲押金全部归乙
七.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协商致本合同终止
2.乙应期满房屋钥匙及使用状态附件所列物品交给甲房屋留置切物品均视放弃甲权处置乙绝异议
3.若甲、乙双违约另权终止合同并向提赔偿要求丙所收介服务费予退八.违约处理
1.甲违约处理
(1)甲未按合同规定间功能完备及附属设施完房屋提供乙使用每逾期甲应按月租金5%向乙支付违约金逾期7仍履行乙权终止合同甲应按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若乙实际损失超违约金甲应据实赔偿
(2)租赁期内若非乙失甲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该房屋甲应按度总租金20%向乙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足弥补乙损失甲应另行赔偿
2.乙违约处理
(1)未经甲书面同意乙擅自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拖欠房租壹月乙应向甲支付相于租金20%违约金若违约金足弥补甲损失乙应另行据实赔偿甲权终止合同
(2) 租赁期内乙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关费用达壹月甲权用押金支付述费用乙承担造切
(3)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未能设施完房屋及交给甲乙应按原租金贰倍按实际数向甲支付违约金
(4) 租赁期内若乙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租金及押金甲予退
八.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于抗力造损失甲、乙双互承担责任
2.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导致合同能全面履行甲、乙双互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间计算退少补
九.特别约定
十.其
1. 本合同式两甲乙双各执份
2.甲乙双履行本合同所发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向房屋所民院起诉
3.本合同附件本合同割部与本合同同等律效力附件:租房屋附属设备清单
租(甲): 承租(乙):
代理: 代理:见证:
授权代表:
签约期:
附件该房屋附属设施清单:
1.家俱状态 件数 家俱 状态 件数
2.电器电器 数量 品牌 电器 数量 品牌
3.其项目 数字 备注 项目 数字 备注水表煤气表电表其:
4.钥匙:
甲确认:
乙确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