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中的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进行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